中共泌阳县委 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泌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泌发〔2017〕11号 |
2017-09-10 作者:管理员 点击:718 |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泌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泌阳县委 泌阳县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
泌阳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热情,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在泌阳投资兴业,进一步引大、引强、引优,不断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我县县域经济发展,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县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工业项目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并入驻产业集聚区的;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项目并入驻商务中心区的,适用本办法。 二、招商引资单位的认定及职责 1.招商引资单位指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招商信息、全过程参与洽谈对接,并承担工作经费的乡镇(街道)或县直单位。招商引资单位原则上只能认定一家。 2.招商引资单位必须为落户企业提供以下服务:(1)负责协助为企业办理证照、手续等。(2)负责协调企业建设、生产经营环境,解决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企业顺利建设和生产。(3)督促企业按照协议履约到位,如期投产。 3.由县委、县政府组织的招商引资活动引进项目,非公职人员提供信息、直接考察洽谈引进的项目,或者企业自主入驻的,一律由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或商务中心区管委会提供全程服务和监管,但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4.招商引资单位的认定由县招商办、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县商务中心区管委会进行初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三、奖励标准 (一)对招商引资单位的奖励 1.招商引资单位为乡镇(街道)的,企业年纳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扣除奖励企业部分外)县乡按三七分成。按分成比例和企业实际纳税额乡镇(街道)全额享受统计数据。 2.招商引资单位为县直单位的,入驻产业集聚区的,按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总额的0.5%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或纳税之日起,按一个纳税年度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0%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入驻商务中心区的,按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总额的0.2%给予单位一次奖励;或自纳税之日起,按一个纳税年度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单位一次性奖励。 3.凡代表县参加全市项目观摩的项目,在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中,每次加3分。属国内500强企业或行业50强的,在县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绩效考核中,加5分。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4.对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年度考核中位居前6名的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并分别给予12万、10万、8万、6万、5万、4万元的奖励;对考核位居第一名的乡镇(街道)和县直单位的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记三等功一次。 5.凡在产业集聚区或商务中心区没有入驻本办法奖励范围项目的乡镇(街道)或县直单位,在年度招商引资考核中,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二)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奖励 1.入驻产业集聚区的工业项目,属主导产业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0.5%给予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一次性奖励;或自纳税之日起,一个纳税年度税额达到100万元的,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1%进行一次性奖励;一个纳税年度税额达到200万元的,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1.5%进行一次性奖励;一个纳税年度税额达到300万元的,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属非主导产业项目的,自纳税之日起,一个纳税年度税额达到100万元的,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1%进行一次性奖励;一个纳税年度税额达到300万元的,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1.5%进行一次性奖励;一个纳税年度税额达到500万元的,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记三等功一次。 2.入驻商务中心区的项目,按固定资产到位资金的0.3%给予招商引资有功人员一性奖励,或自纳税之日起,一个纳税年度税额达到100万元的,对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进行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记三等功一次。 3.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及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以外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四、本办法所指的税额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收。 五、本办法所称单位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是指经招商办备案的第一招商引资人员。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