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八项“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 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 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八)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能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一点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处罚基准: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点五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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