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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 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浏览次数:797 投稿:城市综合执法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6-14

一、违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行政 处罚

处罚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违反 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人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6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为9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 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 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按照成 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6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按照成 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60平方米以上9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再按照成 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9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2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

补齐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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