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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浏览次数:1283 投稿:城市综合执法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7-07

一、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招标人 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放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 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正当理由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未在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改正。

二、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代 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招标代理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资格证书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2.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m²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m²以上30000m²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30000 m²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三、 违反《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 员会成员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收受的财物,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及其代理人或者与招标结 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

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基准:没收收受的财物,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基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收受的财物,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 项目的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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