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象河乡委员会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党支部、乡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象河乡委员会
2023年8月1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规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执行民主集中制,推动党政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党委的集体领导作用,现结合我乡实际,进一步规范“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通过集体讨论、会议形式作出决定,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根据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三)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策部署得到坚决贯彻落实。
(四)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文件传阅、口头通知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及范围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关系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严格会议和文件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以及需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变更或废止,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社会综合治理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较广的重要事项。
3.讨论决定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事项,涉及单位及干部职工利益的工资、福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制度的调整、实施,以及临时机构设置、资产处置方案、以党委政府名义上报或下发的重要文件和重要报告。
4.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党风廉政建设、社会安全稳定、重大信访矛盾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等重要事项。
5.部署全年或阶段性重要工作,研究财务年度决算预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指标、考核考绩等工作,召开党代会、人代会的安排及开展换届选举、依法监督等重要事项。
6.讨论决定党员干部的违法违纪行为处理。
7.讨论其他需要提请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讨论决定后备干部的推荐人选和党员发展工作。
2.讨论决定人事安排、岗位调整等事项,研究干部推荐、选拔、考核、任免、调动、奖惩和村干部人选的配备和选举结果的审核、通报等情况。
3.推荐和审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资格及名单。
4.推荐县级以上综合类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
5.干部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各类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前期准备事项及实施过程中需要协调、监管和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10%以上等事项。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单次超10万元以上的财政性资金或融资进行投资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3.涉及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办公设备购置、其他设备等采购,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以及单批次金额超5万元以上的各类固定资产处置项目。
4.涉及村集体经济发展的5万元以上的重要社会民生项目的安排、督促检查、验收等。
(四)大额资金使用
1.财政年度超5万元的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的安排与预算调整方案情况。
2.超5万元以上各类专项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调整情况。
3.制定各类人员目标考核奖励资金情况。
4.其他应集体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三、主要程序
(一)酝酿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主要负责或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要广泛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要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组织专题讨论会或听证会,并通过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和相关部门可通过适当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上,要严格按照《泌阳县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沟通酝酿可以采取会议形式,也可以个别沟通。召开会议酝酿的,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进行个别沟通的,一般由组织委员与党委书记、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进行沟通。应当经过民主推荐,由党委确定考察人选。考察期间,应当听取纪委意见。
3.提请党委会、班子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党委书记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会、班子会的议题。
4.涉及“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由党政办负责党委会、班子会召开的前一天送达参会人员或做好会前沟通,保证参会人员有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阶段
1.党委会讨论决定有关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要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应对决策内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递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2.研究决定干部的任免必须进行票决,其票决结果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为有效。
3.党委书记或书记临时委托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4.党委会、班子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要有专人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基础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和相关人员,综合办要做好会议台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
(三)执行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班子会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书记或乡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负责牵头落实。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之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委会、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班子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的事项需党委会、班子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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