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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浏览次数:211 投稿:不动产登记中心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18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注销登记服务指

泌阳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注销登记服务指南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实施主体

泌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服务对象

非法人企业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是否涉及中介

不涉及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30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1

是否收费

收费方式

不收费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涉及收费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使内容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法定办结时限

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事项所需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说明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办理结果类型

证明

办理结果领取方式

申请对象窗口领取或邮递送达结果

办理结果获取

说明

可以选择邮寄或窗口领取。邮寄:邮递材料应说明邮递地址、邮递接收人、接收人电话;窗口领取:经办人需携带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不必携带)和有效身份证原件或业务受理回执单。

办理形式

泌阳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河南政务服务网申请http://www.hnzwfw.gov.cn

通办范围

全省

监督投诉

一、固话投诉:0396-7612345

二、网上投诉地址:(一)河南政务服务网上投诉平台:

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42、

(二)河南省信访局网上投诉平台:http://wsxfdt.xfj.henan.gov.cn:8080/zfp/webroot/index.html3(三)省纪委网上投诉平台:http://henan.12388.gov.cn

咨询电话

一、(1)固话咨询:0396-7915267

2)手机咨询:13849638186

13523966395

二、网上咨询地址:http://was.hnzwfw.gov.cn/evaluation-web/userAuthent/getUserAuthent.do?flag=3

最多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办公时间

夏季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至18:00;冬季工作日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泌阳县铜山湖大道和盘古大道交叉口东南角商务中心区综合办公楼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二楼不动产登记综合服务区

交通指引

县内乘坐101路、105路公交到白岗公交站下车

办理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河南政务服务网、河南政务服务网手机APP客户端、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方式查询该事项的办理进程

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受理 ;办理人:不动产窗口工作人员;办理时限:即办;审查标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一、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656 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

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 63 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五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 号)1.1.5 不动产登记过渡期内,农业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办理耕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耕地以外的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范不再另行规定

二、办理流程图

三、办理材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必要、容缺)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2

耕地、林地、草 原等土地承包经

营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

2

纸质/电子版

3

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和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版

4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和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版


三、办理结果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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