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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浏览次数:1542 投稿:城市综合执法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1

一、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 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 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未实施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项目已实施且主体已完工;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

二、 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改正。



三、 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 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 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 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 违反《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 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3日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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