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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280 投稿:古城街道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解决职工自住住房商转公贷款问题,根据国务院、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和《驻马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含异地缴存职工),可以申请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种信贷方式。

第四条  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商转公贷款业务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五条  在本市市域内购买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且未结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条件;

(二)申请商转公贷款的,商业贷款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个人住房贷款规定,且已连续正常归还贷款12期(含)以上;

(三)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房产有共有产权人的,共有产权人只可为住房商业贷款借款人及配偶);

(四)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

(五)商业贷款所购住房仅为原商业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权登记且未设立居住权和其他抵押事项、无查封等权利限制的房产。

第六条  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

(一)商转公贷款额度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计算,且不得超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的商业贷款余额(取千元及以上整数),同时商业贷款已还本金与商转公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出房屋总价的70%;

(二)贷款期限按驻马店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且商业贷款已还款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均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第七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三章 抵 押

第八条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以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仅为原商业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抵押物应未设立居住权、无其他抵押权人,且无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

第九条  商转公贷款采用顺位抵押冲抵方式,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住房公积金顺位抵押,再发放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发放后,由原商业贷款银行采用封闭式方式结清商业贷款,并注销商业贷款抵押登记。

第四章 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及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

(二)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时其婚姻状况已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婚姻证明和合法的房产权属证明;夫妻离婚的,须提供离婚证明和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或人民法院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生效判决书,且其中必须对该房屋产权的归属做出明确说明;

(三)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及配偶一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买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契税完税证明、一个月内的房产信息查询证明;

(五)与原商业贷款银行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

(六)《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原商业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近一年的连续正常还款记录;

(七)借款人在原商业贷款银行的一类银行卡;

(八)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商转公贷款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贷款办理流程

(一)贷款咨询。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向公积金中心咨询商转公贷款政策及相关规定。对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原商业贷款银行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贷款申请。商转公贷款申请人持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材料,向公积金中心提出商转公贷款的申请,并签订《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

(三)受理审核。公积金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准予贷款的,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签订《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不准予贷款的,告知申请人理由。

(四)办理顺位抵押登记。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设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顺位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按规定收存《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公积金贷款发放1.公积金中心与借款人约定商业贷款结清日期。2.公积金中心在约定日期办理商转公贷款发放手续,将借款人的贷款款项转至《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约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借款人到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贷款结清手续。3.原商业贷款银行采用封闭式操作将公积金贷款及借款人自筹差额资金抵冲并结清商业贷款,完成商转公贷款,借款人开始履行公积金贷款还贷义务。借款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到原商业贷款银行办理差额部分结清手续,经公积金中心批准,撤销该笔商转公贷款的申请。

(六)注销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当公积金贷款到账并同时结清商业贷款后,原商业贷款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注销商业贷款抵押登记,并将已注销抵押登记资料送达公积金中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个人2个月内自行结清商业贷款,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且不得高于商业贷款结清时的贷款余额。申请条件、期限和利率参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商转公贷款仅限于纯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十四条  商转公贷款业务根据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率实时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一)当个贷率在85%以下时,根据预约情况正常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二)当个贷率介于85%(含)和90%之间时,综合考虑中心业务受理和资金运行状况,对商转公贷款业务预约进行适度限流(实行网上预约申请办理);(三)当个贷率高于90%(含)时,暂缓商转公贷款业务预约及受理。(四)商转公贷款业务暂缓后,个贷率下降至85%(含)以下并持续三个月,可启动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市公积金中心有关政策执行,由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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