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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142 投稿:教育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1-15

泌阳县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政府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泌阳县境内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县教育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完整;核算、监督学校经济活动,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县教育局监管办对全县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指导中小学校编制年度预算,汇总报送县财政部门;汇总审核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

第六条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 县教育局监管办以各学校为会计核算单位和报账单位,教学点并入中心学校进行会计核算和报账。各乡(镇、街道)中心学校设总报账员(统计员)一名,按规定程序报账核销。
第八条 县教育局监管办对各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各学校应成立教职工选举推荐产生的由 3-5 人组成的民主理财小组,对学校收支活动进行民主监督。
第九条 各学校的报账员(统计员)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确需调整的,要进行财务移交。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中小学校根据上级要求逐步实行预算管理,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的原则: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费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费用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项目支出等。中小学校编制预算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支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建立健全收费内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不得自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票据,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资金 10日内足额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每月报账时同时核销已使用票据。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它收入等。小卖部、大伙承包费等收入入账应附承包合同。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各项费用,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保证专款专用。中央、省、市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或津补贴、基本建设项目、偿还各类债务。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业务活动费用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其他支出、专款支出、其他资金支付。工资福利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等;除规模较小的学校外,商品和服务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超过 70%。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其他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大型修缮支出等。其他资本性支出占公用经费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 30 %
第十七条 各学校支出单笔10000元以上,需经全体班子成员讨论通过,同时保存会议记录备查;凡需经政府采购的项目,学校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审批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采购,否则,监管办不予审核入账。
第十八条 各学校新建工程项目和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各项手续。严格执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组织教职工外出参观学习等活动,必须报经县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办理支出。
第十九条 各学校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在运用会计科目进行财务核算时,应严格按规定的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核算,不得增、删会计科目,不得自拟会计科目或串科目核算支出项目。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资金须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所有权归学校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各类资产应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 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 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中小学校必须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和台账,建立健全实物资产收发登记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定期(每年末)组织清查盘点各类资产。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学校对负债应制定具体的化解措施,有计划地偿还。学校不得擅自举新债运行。特殊原因确需借款的,应经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借款。
第九章 核算程序及票据要求
第二十四条 核算按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实行新的会计软件记账,用于核算学校发生的各项经济事项。
第二十五条 报账的一般规定:各会计核算单位的报销单据应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证实该项业务的发生,学校负责人审批。各学校应加强对学校财务支出的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财务审核主要侧重于支出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支出发票的合法性以及支出手续的完备性。每月支出原则上应控制在当月计划范围之内,否则不予审核入账。
第二十七条 每月送审之前,各学校需对送审的支出票据认真审核,在完备审批手续的基础上,严格按支出归类汇总,填制支出汇总表,并对特殊、大宗支出事项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八条 各项支出经监管办审核并加盖印章后方可正式入账,未经审核的支出单据不得列报支出。经审核后的支出单据要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按《政府会计制度》要求核算后定期向中小学校提供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等财务报表。
第二十九条 各学校、各单位应每月按时报账,不得累积报账。

第三十条 票据要求:

(一)票据正规。外来凭证必须是正规发票或正规收据,自制凭证必须符合要求。

(二)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能只写大类。

(三)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发票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用途、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
(四)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的程序签批,严禁学校负责人自批自签。
(五)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
(六)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账。
第三十一条 其他

各种报账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经领导批准的文件或通知作为报账附件。招待费支出须附就餐通知单、菜单。交通费支出附用车通知单。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 60 日内取得会计凭证,办理报账手续。无故延期不报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要自觉接受同级及上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县教育局每年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对学校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各学校各单位要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政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成立的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履行民主理财职责,核实每项原始凭证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印章,未加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三十五条 办理政府采购严格按以下程序:1、学校和单位网上申请后,将意见报局监管办审核备案;2、监管办审核后,到县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3、按采购审批意见进行实施,实施后经中心校长签批后,中心校财务人员直接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账户。4、财务人员凭发票、清单、合同、采购计划表、审批结算表,经相关责任人签字后到县监管办核销入账。不按程序办理手续,不得入账。
第三十六条 各学校各单位应按照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设立政务公开栏,每季度公开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纪检、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实行的监督。对违纪行为按照财经法规进行严肃处理,涉及经济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报账员有权按《会计法》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可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和会计交接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年度预决算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各学校财会部门,要按照《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会计档案定期归集,审查,核定,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第四十条 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和离职。财务人员交接,应由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派员监交。
第四十一条 财产管理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应认真办理交接手续。账、卡、物经核对无误后,移交人员负责编制交接清册一式三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签字,交接双方、部门负责人各存档一份。更换财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换固定资产账簿,由移交人在固定资产账上加盖个人名章,以分清责任,接管人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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