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和维修改造工程项目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和维修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切实规范建设过程各环节的工作,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及配套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包括校舍的加固、维修、重建和新建项目。其他资金渠道建设的学校项目,参照此办法予以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校舍安全工程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施,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校安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校安办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全县教育工程规划,按照要求配合有关单位申报项目;上报“工程”规划、按要求制定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库和加固改造方案;参与专项资金管理、项目督查、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教育“工程”建设收费的减免规定;建立项目档案、及时更新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五条 各中心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辖区的“工程”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有关单位校舍进行安全排查,及时发现、报告校舍险情、隐患;提供本学校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竣工和备案等相关资料,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工程施工监督管理;做好施工期间安全教育工作,保证师生安全;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第六条 各项目学校负责工程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土地征用、“三通一平”和安全教育等),妥善调配教育教学用房,保证施工期间教育教学。成立学校工程监管领导三人小组,中心学校校长为第一责任人(三人小组组长),项目学校校长为直接责任人(三人小组副组长),驻工地代表为具体责任人(三人小组成员、专职)。
(一)第一责任人职责:上报所辖学校建设规划;做好每一单体项目前期准备和建设中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并参与工程建设检查和验收工作;并签订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书。
(二)直接责任人职责:参与本校建设规划;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和建设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监督施工企业人员到岗、设备到位、材料进场工作;监督项目经理、监理人员、技术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协助监理人员对各种建材抽样送检和质量验收工作,协助质检等相关单位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和签证工作,参与工程建设分部分项和整体验收工作,负责工程进度的上报和监督工作。
(三)驻工地代表职责:参与每一单体项目前期准备和建设过程中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施工企业人员到岗考勤、设备到位、材料进场验收工作;参与并督促监理等相关人员检查每一单体工程放线定位、地基基础、墙体施工、钢筋绑扎、模板支撑、装饰工程、水电工程、混凝土浇筑等重要部位施工过程,项目经理、工程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协助监理人员测量、记录和收集隐蔽工程有关数据;并参加监理人员每半月召开一次的施工例会;收集监理单位每月上报的监理工作情况书面材料;协助监理人员组织工程建设分部分项验收工作;协助监理人员做好各种建材抽样送检和质量验收工作,负责对隐蔽工程记录,填写施工日志,收集整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种数据和资料图片以及第一责任人安排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计划和立项
第七条 各中心学校、局直各学校每年1-2月份以书面的形式向县校安办报送本辖区内需要改造的学校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内容,县校安办根据上级下达资金,结合全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制定工程建设规划并经党组研究确定后向有关部门报送,经审批后立项建设。
第八条 加固重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及时完成立项、规划等前期工作,超前安排,使其尽快具备开工条件。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审查手续,取得施工许可。
第九条 已经审批的项目原则上不再调整,确因布局调整、学校撤并、校舍用途变更等特殊情况需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和权限逐级报批,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
第四章 规划勘探和设计
第十条 新建重建项目规划设计由县校安办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加固项目不需再做新的规划。
第十一条 新建、加固、重建项目地质勘探由县校安办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确定勘探单位。
第十二条 新建、加固、重建项目图纸设计由县校安办通过政府采购或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设计方案由县校安办、项目学校和设计单位共同确定。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县校安办全程参与。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预算和工程量清单等资料必须经县校安办审查确认。
第十五条 项目学校应履行工程质量监管直接责任人的义务,落实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负责监督中标企业遵守中标承诺,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中标企业须按照招标条件的约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10%。 同时,中标企业拟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不允许有其他在建工程。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校安工程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施工中标企业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并注明开、竣工日期等重要内容。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参照校安工程合同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学校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合同(协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工合同(协议)经县校安办审核、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七章 施工与监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实行以县为主“五统一”的管理模式,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公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新建重建或迁建项目必须坚持科学审慎的原则妥当造址,项目设计应当坚持“安全牢固、功能齐全、方便实用、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施工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和安全规则,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争创优良工程。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详细记录监理日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学校驻工地代表作为监督管理员,协助监
理人员严把建筑材料进场关、取样关,认真记录进场、取样材料的名称、型号、数量和质量状况,不合格的建材坚决不准使用。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设立专户,统一管理中央、省、县、
学校自筹的校舍安全工程资金,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所有校安工程资金均由施工单位持验收合格证和拨款表经项目学校和中心校长签字经县校安办审核后报县教育局主管局长和局长签批,计财股加章后到县财政局核拨到施工(服务)单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工程专款,严禁顶替原有投入,严禁用于偿还以往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
第二十五条 工程按进度分批拨款,工程主体完工经验收合格后拨付合同价的 6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预留合同价款的5 %作为质量保证金,余款全部支付。工程竣工使用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九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整理出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决算资料,签署建设项目质量保证书,向县校安办报送竣工申请验收报告和第三方审计报告。县校安办组织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学校对照设计方案,逐项实地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必须明确、严密,并由各方签字认可。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不得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七条 县校安办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具体为: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2.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验收需中心学校,项目学校和驻工地代表签字认可。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向校方进行资产移交,校方根据固定资产移交表,登记固定资产帐目,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的档案归档工作应与“工程”项目进展同步进行,所有档案资料应符合《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国校安办函[2009]48号)要求,不得缺项。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公众意见箱、施工现场公示牌,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开工日期、完工日期、项目资金来源和额度、校舍安全鉴定结论、监督投诉电话。
项目竣工时应在单体建筑醒目位置设置永久性标牌,按有关规定注明项目名称(如,“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项目”字样)、竣工时间,项目学校校长姓名,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名称,建筑面积,资金来源及额度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县校安办采取日巡查、周报告、月通报、重点监管、目标考核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进度,按期完工。保证项目学校驻工地代表在项目施工期间每天坚持对施工情况进行巡查,项目学校校长每周一将上周工程进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县校安办报告,县校安办每月通报一次各项目进度和施工情况,县校安办对施工进度慢、工程质量标准低、施工不规范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行重点监管。
第三十二条 建立“工程”评估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县校安办在工程实施期中和期末阶段,对各项目学校的校舍安全工程目标责任履行、质量管理、专项资金的落实与管理、工作积极性和工程实施成效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在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对切实重视“工程”、努力增加投入、工程实施效果显著的中心学校和项目学校,在项目安排上给予奖励性支持,并对中心学校校长和项目学校校长给予通报表扬。对在检查评估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中心学校、项目学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予以通报批评,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对三次以上评估不合格的中心学校和项目学校,适当调减或停止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并对中心校校长和项目学校校长给予通报批评,对施工单位采取通报批评、扣除项目履约金、列入校安工程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黑名单”等形式予以处罚;对监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扣减监理服务费、列入校安工程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黑名单”等形式予以处罚。县校安办联合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视情节对校舍安全管理中相关责任人进行监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对项目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因工程质量较差,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校安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
主办: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泌阳县行政路中段 |
政府网站标识码:4117260001
联系电话:0396-7915836 |
豫ICP备17018201号-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