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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的通知
浏览次数:174 投稿:双庙街乡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31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开发区城乡医疗保险中心: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医疗保障局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医保工作实际,为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年度参保缴费任务顺利完成,保障城乡居民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决定延长我市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缴费时间

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延长至2024315日。

二、参保待遇保障

2023910日至20231231日期间缴费的,20241-12月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02411日至2024315日期间缴费的,除新生儿、困难群众等特殊群体参保以及按规定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等情形外,缴费满30天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追溯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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