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水利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 ||||||
单位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泌阳县水利局 | 1 |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 用水单位或个人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
《水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
2 | 对河道采砂的行政检查 |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个人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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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 水库大坝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 |
4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 取水单位、个人 | 重点检查 | 现场检查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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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水利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事项清单 | ||||||
单位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依据 |
泌阳县水利局 | 5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检查 | 生产建设单位/个人 | 重点检查 | 非现场检查 |
1、《水土保持法》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2、《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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