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泌市监无主物处公字〔2024〕JCD1-5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不明当事人经营未经检验检疫肉类食品案,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22日、2024年5月27日分别在泌阳县人民政府官网、天中晚报发布无主货物认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在公告期满后,涉案货物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由于该批货物属冷冻食品,易变质且不宜长时间保管,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报经局负责人批准后,我局依法对涉案冷冻肉类食品进行评估拍卖。
2024年07月04日,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上述冷冻肉类食品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人民币叁拾伍万柒仟元整(357000元)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在泌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8日
附件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
泌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JCD1-5号
2024年04月21日、2024年05月20日、2024年05月25日,我局联合公安机关查获三批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无合法手续的冷冻肉类食品共计33526.05KG,由车牌为豫V81N6、浙A75C35、苏CMU337的货车分别载运。涉案不明冷冻肉类食品所有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类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为查清事实,报经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冷冻肉类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2024年04月21日至2024年05月25日查获的三批次冷冻肉类食品,承运司机不能提供检验检疫证明等手续,通过对承运人员询问调查,因发货人不明,收货人不明,承运司机不认识货主,结合现有证据均无法确定上述物品所有人。
2024年4月24日、2024年5月22日、2024年5月27日分别本局在泌阳县人民政府官网、天中晚报上刊登了《扣押物品认领公告》,告知涉案货物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在公告期满后,涉案货物的所有人、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未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本局将按照无主物品依法予以处理。
由于该批货物易变质,需要冷冻保存,保管费用过高不宜长时间保管,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该批冷冻肉类食品抽样委托具有资质的《河南黄淮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和《郑州海关技术中心》进行检验检疫,检测结论为:均符合相关检验检疫和鉴定实验室检测要求,2024年06月20日报经局班子会研究后委托河南觅瑕拍卖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于2024年07月04日本局依法对该批冷冻肉类食品委托河南觅瑕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叁拾伍万柒仟元整(357000元)。
综上所述,不明当事人被扣押的冷冻肉类食品为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食品,不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所指行为,属于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冷冻肉类制品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人民币叁拾伍万柒仟元整(35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泌阳县人民政府官网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理决定书信息。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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