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在指导意见中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对醉驾行为从重处理、从宽处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多种情形做出解释。
按照最新公布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其中,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多种情形做出详细量刑规定。一、15类醉驾情形,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二、4类醉驾情形,从宽处理:
1.自首、坦白、立功的。
2.自愿认罪认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三、10类醉驾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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