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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检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多种情形做出详细量刑规定
浏览次数:139 投稿:贾楼乡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17

  7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在指导意见中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况进行明确规定,对醉驾行为从重处理、从宽处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多种情形做出解释。

       按照最新公布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其中,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多种情形做出详细量刑规定。

       一、15类醉驾情形,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二、4类醉驾情形,从宽处理:

      1.自首、坦白、立功的。

      2.自愿认罪认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三、10类醉驾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四、同时,实施细则还规定了罚金的标准。
     对被告人判处罚金的,应当根据其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一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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