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235号建议的答复
浏览次数:104 投稿:超级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08

赵全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村级修路、绿化等项目采用量化补贴等方式交收益村委直接实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一章总则,第四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五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

县交通局、农业农村部门实施的项目属于上级下达项目资金,不属于地方性补助资金,项目资金性质决定了该项目的具体实施用途,无法以量化补贴的方式交受益村委直接实施。项目在实施采购时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规法规的规定执行,同时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同一类项目不允许拆分。项目在实施采购货物、服务类时,政府采购规定0-30万元(不含30万元)之间需要在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直购或竞价采购;3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之间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需要公开招标。工程类项目0-60万元(不含60万元)之间需要在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竞价采购;60-400万元(不含400万元)之间需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400万元(含400万元)以上的需要公开招标。项目在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员进行监督实施,项目完成后还要有项目实施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等人员组织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界定了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提出了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我县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以及县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和建设程序,实施项目建设管理,同时,为减轻群众负担,未要求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最后,感谢您对我县农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或建议。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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