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山因保管不善,将泌字第01581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节》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同山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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