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泌)文综罚字〔2024〕24号
当事人:泌阳县科远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41172600000195
投资人:
住所:泌阳县文化路中段
2024年12月03日09时20分,泌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人员等一行3人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泌阳县文化路中段泌阳县科远网吧依法进行执法检查,该网吧正在营业中,证照齐全,经查发现35号机上网消费者陈某某,女,身份证号码:未成年,利用手机扫已实名付款5.00元正在进行游戏活动。执法人员立即把这名上网消费者请出该网吧,并对当事人吴迪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泌)文综改字〔2024〕24号,以上检查过程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见证检查过程。
经批准于2024年12月03日立案。2024年12月04日办案人员依法对该网吧被委托人进行了调查询问。被委托人承认2024年12月03日该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泌)文综检字〔2024〕24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
2.现场检查取证相片4张;
3.当事人《营业执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真实有效;
4.网吧投资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以被委托人行使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5.文书《调查询问笔录》被委托人承认的违法事实。
6.进入该网吧未成年人陈某某户籍证明一份。
以上证据真实有效,充分证明了2024年12月03日泌阳县科远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违法事实。
泌阳县科远网吧案件于2024年12月04日调查终结。
泌阳县科远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其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之规定。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05日向你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泌)文综罚告字﹝2024﹞24号,你网吧签字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提出陈述、申辩。已责令该网吧改正违法行为,现决定做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伍元整(5.00元);
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你网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泌阳县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泌阳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泌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2月13日
主办: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泌阳县行政路中段 |
政府网站标识码:4117260001
联系电话:0396-7915836 |
豫ICP备17018201号-1
豫公网安备 412822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