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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泌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泌政办〔2024〕19号)
浏览次数:40 投稿:超级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8-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泌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8月12日  



泌阳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

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省政府、市政府《驻马店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源头防控、系统治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销售、改装、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违法违规销售问题

1.强化认证、检测管理。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整车强制性认证监督管理。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督促认证、检测机构按照规则开展工作,聚焦认证技术能力、认证风险防控、认证服务水平等认证质量问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减少遗漏认证程序、检测机构检查结论不足以支撑认证决定、认真评定关键技术信息把关不严、降低认真要求发证、不按规定转换证书、检测能力不满足标准要求、日常检测过程及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依法从严处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以下任务均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销售领域质量管控。督促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和产品质量,对存在质量缺陷的,拒绝进货并及时报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2024年8月底前完成。持续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销售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凡发现销售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2024年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推动销售门店强化自律,制定消费者安全使用电动自行车宣传告知书和安全使用提示,宣传普及不改装电动自行车、不入户充电等安全使用知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

3.严惩制假售假行为。严厉查处无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产品行为,打击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按照标准、假借出口名义生产等违法行为,加强行刑衔接,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电动自行车制假售假问题线索的,及时移交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二)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4.严查非法改装。经常性开展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更换大容量蓄电池、改造蓄电池槽盒、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装原厂电气配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依法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5.规范线上经营。督促电商平台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加强监管,严禁电商平台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严禁发布“解限速”“解互认协议”“增容量”等信息;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2024年8月底前完成。要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加强邮政寄递渠道安全监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邮政公司、县商务局配合)

6.实施登记管理。完善电动自行车登记系统,在原有录入系统的基础上,增加车架号、蓄电池识别代码(蓄电池纳入强制性产品质量管理并设置识别代码后)信息录入功能,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时,规范录入车主、车架号、蓄电池识别代码、号牌号码、号牌种类、依据标准、产品合格证编号、CCC证书编号、整车质量、最高设计时速等信息,并通过全国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电动自行车认证查询功能校验CCC认证信息,严禁为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未获CCC认证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2024年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全统一设定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县公安局牵头负责)

7.加强路面执法。加强电子取证等信息化技术设备建设,积极探索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依托全警监控资源,利用图像识别、视频与射频识别技术,强化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驾驶行为识别取证能力建设,2024年年底前实现严重违法行为的识别取证功能,2025年年底前城市主要路口普遍具备识别取证能力。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强化电子取证等信息化技术运用,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行驶速度明显超出25公里/小时的电动自行车,严厉打击一批利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参与飙车的违法犯罪行为。结合辖区实际,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查处路面执法发现的非法改装车辆违法行为。(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8.落实即时配送企业安全责任。督促指导即时配送企业建立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强化配送人员使用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要有效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督促企业开展车辆改装情况自查自改,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接单,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企业为配送员统一配发电动自行车,推行共享换电模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三)着力解决充电设施不足问题

9.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落实《驻马店市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配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依法进行规划核实。严格落实《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河南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设施,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将配建要求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建规模及布局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审查,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配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涉及规划调整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不涉及规划调整的,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可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但不得改变公共空间属性。可利用已有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及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确需调整规划的,优化程序简易办理,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

10.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新建居住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内容,确保按标准设计、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结合城市更新工作,按照“政府引导、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安全使用、市场运作、经济合理”的思路,在满足城市规划、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摸清现有停放充电设施数量和安全现状,确定补件、改建比例,列出建设计划,推动应建未建、缺建的居民住宅小区及时补建,已建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改建升级,补建、改建工作实施“一区一策”,多措并举形成供给合力,最大限度解决全县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供需矛盾。新建停放充电设施应设置在室外露天区域,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既有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改造所需资金由属地政府负责筹措,纳入政府民生事项;设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或有公共收益的居民住宅小区,可按程序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中列支;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可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简化审批程序,即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并向业主公示,使用小区维修资金建设的充电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属地乡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等新型充电模式。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财政局配合)

11.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架空层使用管理、整改维护、安全巡查等工作。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架空层用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条件要求,与建筑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共部位、通风采光井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完好有效,车辆实行分组停放,设置专用充电设施。乡镇(街道办)、社区(村)要摸清辖区架空层底数、建立底册台账,逐一开展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应合理设置临时停放区域,采取临时物理分隔等措施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架空层,满足群众停放需求;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向消防、住建部门报告协助处理。(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12.规范充电费用。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充电电价一律按居民电价执行,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指导督促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鼓励各地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县供电公司配合)

(四)着力解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13.明确停放充电行为管理主体责任。要压紧压实居民住宅小区管理服务单位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的管理主体责任,明确巡查检查频次要求;有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小区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管理服务单位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对合同约定的服务区域内、明确的管理职责范围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进行管理。(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配合)

14.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要与乡镇(街道办)加强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推动采取授权或委托执法方式推进相关执法事项赋权工作,强化基层治理。乡镇(街道办、管委会)、社区(村)要对辖区居民住宅小区开展常态检查、定期夜查,对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及时检查劝阻,加强宣传提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街道办、管委会)并协助处理;对屡改屡犯、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权限已赋予乡镇的地方由乡镇查处,其他地方由街道办移交公安、消防等部门查处;乡镇(街道办、管委会)应探索建立警示惩戒机制,对立案查处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个人,在其所住居民住宅小区内予以公告警示,视情通报用人单位。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要及时联合纠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配合)

15.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依托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机制,优化电动自行车充停消防安全管理,定期晾晒风险隐患及处置情况。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汇聚集中充电设施和共享换电柜运营系统消防安全相关数据,常态化组织分析研判,定期发布安全风险提示,为监管部门提供辅助决策。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平台,实现对充电设施实时监控并能够提供相关数据,2025年6月底前完成。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行换电模式。要结合实际选择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动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16.开展消防安全应知应会普及宣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宣传“五进”活动,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宣传提示、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废蓄电池规范回收利用宣传,发挥“小手拉大手”宣传作用。落实群众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引导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消防安全隐患。(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7.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细化相关支持政策,积极组织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2024年8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方法促进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引导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和回收企业联合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促销活动,给消费者让利和优惠。(县商务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18.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抓好国家老旧蓄电池报废标准宣传贯彻工作,建立报废淘汰机制。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科学规范开展废蓄电池回收处理,加大对回收和处置拆解企业政策支持力度,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加强国家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宣传贯彻。推动销售企业以自建、合作、委托等方式提供老旧蓄电池更换、回收服务。研究建立专业化平台,促进老旧蓄电池规范回收处理。积极推动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规范条件企业发挥作用,做好电动自行车用废锂离子电池处置利用工作。(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配合)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19.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加强“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强化信息共享,提高事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以典型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责任溯源倒查为实践抓手,倒查一批销售、维修环节提供违法改装服务的企业商家。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配合)

20.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部门要按照规定,对违法违规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将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法列入相关失信名单,实施信用惩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配合)

21.运用完善信息化平台实施全链条监管。运用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上牌、上路行驶、停放充电、回收报废等信息自动录入、全程跟踪、信息共享,实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监管全链条、无死角、实时化。(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生态环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领域相关信息收集、录入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的全县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急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商务局、邮政公司、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专班工作。专班工作实施“周汇总、月调度、季度督导、定期通报、适时会商”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整治行动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加强问责见效,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的,予以通报、约谈。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制定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各方责任及非法改装、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标准。

请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相关部门于2024年8月15日前将本辖区、本部门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报工作专班,自2024年8月起每月24日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主办: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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