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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庙街乡敬老院特困供养金管理制度
浏览次数:88 投稿:双庙街乡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10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敬老院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年第456号国务院令)、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 (2 0 0 6 ) 1 0 7 )、《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敬老院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做到管人管事制度化。

(二)建立供养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互为服务的组织机制,实现供养人员的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第二 会议制度

(一)院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分析院民对院务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分析院内生活、生产、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等方面的情况,警醒总结并研究布置工作。

(二)院务管理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由院长主持,院务管理委员会成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解决生产、生活、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检查评比岗位责任制、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研究财务开支、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宜。

(三)供养人员大会,每月或一个阶段召开一次,由院长主持,全体供养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主要传达上级文件或会议精神;对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惊醒检查评比,表彰先进,提出改进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总结布置工作。

第三 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特困供养金,指财政部门按照特困供养人数和标准拨付的,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吃、穿、住、教、医、葬等基本生活需求的经费(含临时价格补贴)

(二)照料护理费,指财政部按全自理、半失能、全失能特困供养人数和标准拨付的日常护理经费。

(三)维护运转经费、指财政部按人均标准拨付的特困集中供养机构单位管理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经费。  

(四)其他收入,指除财政部门拔付的专项经费外,通过社会捐赠、发展院务经济等方式取得的各项收入。

第四 敬老院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专账核算,统一管 理。

第五 敬老院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特困供养金,支出范围包括:粮、油、副食品及生活用燃料支出,服装、被褥等日用品支出,办理丧葬支出,零花钱,特困人员医疗个人自付部分支出,18岁以下未成年

特困供养人员教育费支出、水电费和其他与供养对象日常生活直接相关支出。

(二)照料护理费,支出范围包括:护理人员补贴、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的设施设备、特困人员住院陪护相关支出等。但不得用于敬老院改造维修、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无关的设施设备等。

(三)取暖费,支出范围包括:取暖设备购置 、取暖设施改造、取暖物资购置 、取暖电费等。

(四)维护运转经费,支出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工作人员使用的水电费、县内交通费、邮电费、维修费、劳务费、印刷费、办公家具购置费、重大节假日管理人员慰问费等。

(五)其他收入安排的支出,其支出范围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没有特别规定的由敬老院按照一定程序调剂用于弥补敬老院其他方面经费不足,不得用于与特困机构无关 的支出。

第六条 全面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所有资金支付业 务通过集中支付系统统一办理,大额支出直接支付到最终收

款人;小额零星支出按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备用金制度。 根据敬老院规模大小,一次性核定备用金1000-3000 元。备

用金实行专人管理,定期报账核销。

第七 规范采购行为。资产购置,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采购审批或备案手续;日常生活、生产物资采购,乡政府 或主管部应当每年组织,通过集中议价、竞争性磋商等方 式,落实定点集中采购制度临时小额零星购买,应当加强 内部管理,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采购物资要健全验收入库、

出库使用登记制度。

第八 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敬老院应当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清理。资产报废或转让,按 程序报政府或主管部⻔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杜绝 人为造成的资产流失现象。

第九 敬老院的采购物资、膳食、生产经营帐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务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帐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条 乡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一定要主动履行财务 管理职责,监督敬老院管好用好各类资金,确保弱势群体政

策待遇落到实处。严禁财务收支不按用途进行分类,导致资 金使用不精准,会计核算混乱行为;严禁将日常支出报销款

项拨付至管理人员个人银行账户;严禁使用供养金违规列支 招待费、差旅费、加班费、管理人员慰问费等与特困供养人 员日常生活无关的支出;严禁不经考核,平均发放护理人员

照料护理费;严禁供养机构工作人员不缴纳伙食费,侵占特 困供养金行为;严禁供养机构未经批准,长期、无偿收住非

特困人员行为;严禁院务经济不实行专账核算,物资管理混 乱等行为。

第十一 乡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敬老院财务 收支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院务收入不漏,支出合理,管理规 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专账核算。严肃查处挤占、挪用、 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同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

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 本附则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

改,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执行。以上为敬老院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全体工作人员遵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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