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泌)文综罚字〔2024〕21号
当事人:泌阳县依星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MA40AB2L3T
投资人:
住所:泌阳县行政路西段
2024年10月11日我局接到泌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移交的《线索移交函》,内容为2024年10月09日晚,泌阳县公安局工作中发现泌阳县行政路西段“依星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到该网吧上网。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4日15时20分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后,对位于泌阳县行政路西段泌阳县依星网吧依法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已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MA40AB2L3T,《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码:411726200001,该场所正在营业中,通过调取该网吧消费系统数据,发现2024年10月09日未成人在该网吧39号机器的消费记录,证明了该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场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泌)文综改字〔2024〕21号,当事人见证检查全过程。
经批准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2024年10月16日办案人员依法对泌阳县依星网吧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2024年10月09日泌阳县依星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泌阳县依星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情况属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泌阳县公安局花园派出所《线索移交函》1份;
2,现场检查笔录(泌)文综检字〔2024〕21号;
3,现场检查取证照片4张。
4,泌阳县依星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泌阳县依星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6,泌阳县依星网吧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泌阳县依星网吧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8,泌阳县依星网吧委托书1份;
9,《调查询问笔录》1份。
泌阳县依星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案件于2024年10月16日调查终结。
泌阳县依星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证件”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违法所得壹拾捌元整(18.00元)其违法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
2024年10月16日向你泌阳县依星网吧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泌)文综罚告字〔2024〕21号,你泌阳县依星网吧负责人签字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已责令你泌阳县依星网吧改正违法行为,现本机关决定对你泌阳县依星网吧做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元整(18.00元)。
3,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泌阳县依星网吧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泌阳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泌阳县依星网吧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泌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10月25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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