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省环委办关于“更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的工作要求,根据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实现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持续减排,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县生态环境分局会同相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重新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草案)》,现将有关情况予以说明。
一、当前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现状
(一)当前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情况。
《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泌政文〔2019〕102号)、《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补充通知》(泌政文〔2022〕5号)文件施行后,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水平有了显著提升,禁用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实现了信息登记备案、挂牌作业全覆盖,纳入监管机械全部安装了定位系统,实现了网上巡查定位、信息查看、黑名单管理等功能。目前,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工作,已初步实现由无序散乱状态向规范化管理状态转变,机械挂牌数量已接近1450台,位居全市第一方阵,机械超标率由2019年的32%下降到目前10%左右,达标率有了显著提升。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存在的问题。一是现有禁用区管理内容需进一步调整。根据《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要求,需重新向社会公布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进一步提升管理质量。二是非道路移动机械减排空间需进一步提升。在当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空间严重不足的情况下,需进一步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通过进一步提升排放限值要求,努力寻求非道路移动机械减排空间。
二、重新调整的原则和必要性分析
(一)重新调整的原则。《关于重新调整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草案)》,主要遵循了3条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回应预期。重新调整禁用区是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回应群众关切的现实需要,特别是今年省生态环境厅调整了空气质量排名奖惩办法,每月排名只考核综合指数改善率和PM 2.5 改善率两项指标,原综合指数绝对值不再纳入考核,对我县每月排名严重不利,面临被公开约谈和扣减财力的可能性较大。二是加严措施,提升质量。重新调整后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将实现原来两个禁用区合并成一个,禁用区内机械排放限值也将由Ⅱ类限值提升到Ⅲ类限值,对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升污染减排、强化管理能力将会得到加强。三是强化责任,形成合力。在禁用区管理中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突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重新调整的必要性分析。当前,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控措施要求,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环境质量持续向好发展要求的需要。一是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备案、挂牌数量、组成结构发生了根本变化。二是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县大气环境质量面临改善难度较大的严峻考验,大气环境质量必须实现持续二级达标(已连续4年达标),就要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上下功夫,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已成为城市大气污染特别是氮氧化物、颗粒物的重要来源,持续加严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限值已迫在眉睫。三是进一步提升我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重新调整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措施是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提升管理质量的内在要求,当前由于受缺乏法律法规强制性支撑不足的条件制约影响,对出现的比如车主使用较低阶段排放标准机械的问题,就可采取将其区域纳入禁用区管理的措施,要求禁止使用第二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机械作业,问题就可以得到有效解决。四是落实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的必然选择。根据省环委办印发《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各省辖市及所属县(市)以政府公告的形式,重新向社会公布禁用区划定范围和管理要求,除建成区外,将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全部纳入禁用区范围,禁止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以及不符合相关管理要求的机械在禁用区内使用。由此可见,此项工作是今年落实上级工作安排的具体要求。同时,也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应有之义,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三、重新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划定、调整的有关要求,对禁用区管控措施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重新定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原来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重新定义为“未达到《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的烟度排放Ⅲ类限值要求和在工作过程中目视有明显可见烟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二是调整禁用区范围,将禁用区范围由原来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调整为“东起铜山湖风景区用地边界,西至赊湾镇镇区西侧(中心城区西环一路以西5km处),南起沪陕高速公路及县域边界,北至泌水街道陈岗居委北边界的合围区域。规划区面积260.8k㎡。”和“县辖区内物流园区、工矿企业、主要施工工地等机械高频使用场所纳入禁用区范围”。三是法律责任增加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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