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和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省市民政部门工作安排,近期,县民政局联合县财政局完成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标工作,新的救助标准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月人均不低于630元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646元;财政补助水平从原来的月人均不低于315元提高到不低于323元(A类对象646元/月,B类对象295元/月,C类对象235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原来的月人均不低于440元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456元;财政补助水平从原来的月人均不低于220元提高到不低于228元(A类对象456元/月,B类对象234元/月,C类对象194元/月)。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81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40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从原来的每人每月57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93元。照料护理标准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按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三档制定,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600元、300元、75元。
8月10日前按新标准发放的8月份低保、特困资金和7月份的提标增补资金,将通过“一卡通”方式发放至困难群众个人账户(集中供养特困发放至敬老院集中账户),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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