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提高社会办养老机构补贴标准的通知
驻民文[2020]23号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驻政[2011]70号)文件精神,我市自2011年起建立了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为做好养老服务领域营商环境工作,加大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扶持,参照省内先进地市标准,结合我市社会办养老机构发展实际,并报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决定对全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调整如下:
一、补贴对象
由社会力量兴办、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经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备案后,截止到当年年底,已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未满一年的下次申报。
二、调整标准
(一)建设补贴。床位在50张以上的,自建房的由原
来每张床位 900元(50 张床位至100张床位)、1500元(100张床位以上)提高至每张床位3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分三年)。床位在50张以上的,租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由原来每张床位600元(50张床位至100张床位)、1000元(100 张床位以上)提高至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分五年).以上建设补贴须运营满一年、经验收合格后给付。
(二)运营补贴。收住老人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新标准为:150元/月/人。须运营满一年、经验收合格后给付。
三、资金来源
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所需费用由机构所在县(区)财政承担。
四、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采取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大政府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吸引社会各界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建设,掀起新一轮建设高潮。
(二)加强研究。通过深入调研,了解社会资本对兴办养老机构的诉求,解析已办机构在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为他们分忧解难,以确保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强监管。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养老机构申报补贴进行认真审查、审核和发放,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要对养老机构补贴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凡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驻马店市民政局 驻马店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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