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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浏览次数:11 投稿:超级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6-05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违法主体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1 泌阳县灿丽门市部 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王守义味精”3袋,“七彩菌汤包”4袋,“山药脆片”2袋,“坤阳碧螺春茶叶”3袋,“同林芝麻糖”3袋,“脆状元蛋黄酥”4袋,“旺仔小馒头”6袋,均已超过保质期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王守义味精”3袋、“七彩菌汤包”4袋、“山药脆片”2袋、“坤阳碧螺春茶叶”3袋、“同林芝麻糖”3袋、“脆状元蛋黄酥”4袋、“旺仔小馒头”6袋;
二、罚款陆仟元(6000.00元)。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4 泌市监处罚〔2024〕97号
2 泌阳县春水镇好生活门市 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邱友赢香酥锅巴”46袋,“创兰紫菜”1袋,“花样面包”1袋,“耳多多片片脆”1袋,均已超过保质期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邱友赢香酥锅巴”46袋、“创兰紫菜”1袋、“花样面包”1袋、“耳多多片片脆”1袋;
二、罚款陆仟元(6000.00元)。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4 泌市监处罚〔2024〕96号
3 泌阳县羊册镇刘家饭店 ①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②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的菜品无法查清,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货值金额2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瓶阿香婆红油香辣牛肉酱、1瓶红剁椒(酱腌菜)及2袋陈克明牌麦芯挂面(精细)和3袋陈克明牌麦芯挂面(中宽);
二、罚款伍仟圆(5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6 泌市监处罚〔2024〕118号
4 河南三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事实;涉案批次医用红外额温计的货值金额6000元,违法所得2060元。 一.没收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用红外额温计47台;
二.罚款捌仟圆(8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6 泌市监处罚〔2024〕116号
5 泌阳县博思艺学餐饮部 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事实;2.当事人从事集体用餐配送获得收入5280元,故认定货值金额为5280元,违法所得为5280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伍仟贰佰捌拾圆(5280元):
二.罚款伍仟圆(5000.00元)。
合计罚没壹万零贰佰捌拾圆(1028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6 泌市监处罚〔2024〕117号
6 泌阳县惠民购物中心 1.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江米条”2.204kg,“贝壳酥”2.452kg,超过保质期后当事人销售了2.8kg,共7.456kg,销售价格:15.6元/kg,经计算,货值金额116元,违法所得43.7元。
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江米条”2.204kg;2.“贝壳酥”2.452kg;
二、没收违法所得43.7元;
三、罚款壹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4/5/6 泌市监处罚〔2024〕121号
7 泌阳县丰源百货超市
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2.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经营面积较小,店内经营条件简单,食品种类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之规定,故认定当事人是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小经营店。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李三食品奶油味葵花子”重量:0.705kg;2.“李三食品五香味葵花子”重量:0.56kg;
二、罚款伍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惨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4/5/6 泌市监处罚〔2024〕120号
8 泌阳县涵依美服装店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成立,故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580元,违法所得20元。 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2瓶高姿滋润保湿精华水,2瓶高姿枫翠多醣肌能保湿精华眼霜,1瓶高姿滋润保湿精华液。
二、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三、处以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8 泌市监处罚〔2024〕141号
9 泌阳县春雅水果蔬菜店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验记录制度,未查验、留存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购货清单,产地证明,联系方式。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罚款陆仟圆(6000.00元)。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9 泌市监处罚〔 2024〕119号
10 泌阳县熊记面馆餐饮店 当事人涉嫌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洗净和未按规定消毒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罚款陆千(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效验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0 泌市监处罚〔2024〕137号
11 泌阳县马伊思哈开餐饮店 当事人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洗净和未按规定消毒,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罚款陆千(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效验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0 泌市监处罚〔2024〕135号
12 泌阳县郭集中心小学附属幼儿园 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0 泌市监处罚〔2024〕131号
13 泌阳县明武餐饮店 当事人餐饮具使用前未经洗净和未按规定消毒的行为。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罚款陆千(6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效验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0 泌市监处罚(2024)136号
14 泌阳县徐坡肉业店 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食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960元;
二、没收未经检验检疫的生猪肉2.25公斤;
三、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0 泌市监处罚〔2024〕124 号
15 泌阳县家豪美食店 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2.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7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一、没收燕京U8优爽小度特酿啤酒14瓶(净含量:500ml)、燕京啤酒精品清爽1瓶(净含量:500ml)、鲜啤酒2022 10瓶(净含量:500ml)。
二、罚款伍仟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1 泌市监处罚〔2024〕139号
16 泌阳县曼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佳人香集. 专业产后修护管理套组”一盒。2、“采丽源、眼部按摩精油”一瓶。3. “采丽源、尤加利精油”15瓶,

二、罚款人民币柒仟元(7000.00元)。上缴国库。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17 泌市监处罚〔 2024〕140号
17 泌阳县泰山庙实验小学校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3年泌阳县泰山庙实验小学校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抽样检测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具》的要求;仍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0 泌市监处罚〔2024〕174号
18 泌阳县敏营食品经营门市部 执法人员在泌阳县敏营食品经营门市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7瓶“哈尔滨啤酒”已超过保质期。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未用任何标识予以标记,且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饮料“娃哈哈冰红茶摆放在一起经营。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7瓶“哈尔滨啤酒”;
2、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0 泌市监处罚〔2024〕173号
19 泌阳县黄家蔬菜超市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最大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和未落实索证索票制度经责改后拒不改正的行为 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不予处罚,给予教育。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0 泌市监处罚〔2024〕155号
20 泌阳县姿美养生护肤馆 1、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标签上未标注使用期限;2、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超过有效日期。 一、没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雅兰系列甲油胶91瓶、水润美肌(甲油胶)21瓶;二、没收超过有效日期化妆品陌谷经典精华膏5支;三、罚款壹万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雅兰系列甲油胶91瓶、水润美肌(甲油胶)21瓶;二、罚款伍仟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日期化妆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研究决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限用日期化妆品陌谷经典精华膏5支;二、罚款伍仟元,上缴国库。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0 泌市监处罚〔2024〕175
21 泌阳县佰丽美容美甲工作室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 1、没收标签未标示生产日期的化妆品“芷陌甲油胶”20瓶;
2、罚款人民币陆仟(6000.00)元整,上缴国库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0 泌市监处罚〔2024〕162号
22 泌阳县植后美容店 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 一、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尊善堂通透舒养养护套”1盒、“植后芦荟舒缓修护眼霜”1盒;
二、罚款陆仟元(600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0 泌市监处罚〔2024〕157号
23 刁永杰 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 一、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樱之花四色眼影”7盒、“潮妆细腻粉扑”2袋、“木屹辰滚珠型风油精抑菌液”6盒;
二、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0 泌市监处罚〔2024〕159号
24 泌阳县蔡秋菊美容美体店 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 一、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嘴巴嘟嘟狐狸精椰子口红”4盒、“奥迪芙水彩混色蘑菇眼影”5盒、“梦莉娇玫瑰精粹赋活紧致眼霜”3盒、“梦莉娇草本祛痘修护套盒”1盒、“梦莉娇草本祛痘凝胶”1盒、“肌芙清薰衣草手工精油皂”2块、“芳姿逸品粉扑”2袋;
二、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0 泌市监处罚〔2024〕156号
25 泌阳县东伟副食门市部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亿淘猫卤料”18袋、“落凫老陈醋”3瓶、“湘舟木耳笋丝”7袋、“乌江榨菜”8袋、“奇妙老坛麻辣鸡心”11袋;
二、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版)第十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0 泌市监处罚〔2024〕158号
26 泌阳县春水镇邓生副食门市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娃哈哈水果绿茶”(7瓶)、“和其正凉茶”(4瓶)、“爱米心贝”(2袋)、“荞麦面皮”(1袋)、“牛肉夹馍酱”(5瓶)、“好味榨菜”(1袋)、“惠通下饭菜”(2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壹元(1.00元);
三、处以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四)生产经营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0 泌市监处罚〔2024〕154号
27 泌阳县利妮美容美体馆 当事人经营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 一、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莱尔奥雅香蕉生活秀”4盒、“DR酵母发酵原液婴儿水”4盒、“朵妍之梦植物基础精华液”4瓶、“福颜玉堂腹部润养姜护膜”2瓶;
二、罚款陆仟元(6000.00元)。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3 泌市监处罚〔2024〕160号
28 泌阳县贵贵美容养生馆 当事人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丽芙源美颜保湿洁面乳1瓶;
2、罚款伍仟(500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24 泌市监处罚〔2024〕180号
29 泌阳县博易托育服务中心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一)、没收①顶诺雪花鸡排一袋未打开口使用,②比比赞肉粉松一袋已打开使用,③旺顺新奥尔良复合调味酱一袋已打开使用,④卡福奇妙酱(沙拉酱)一瓶已打开使用,⑤好满多纯精制原汁原味腐竹一袋未打开口使用。(二)、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捌元整(18.00)。(三)、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31 泌市监处罚〔2024〕184 号
30 泌阳县岳金超副食小超市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最大限量标准食用农产品; 没有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 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裁量等级:一般,违法情形:拒不改正,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处5000元以上3.6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31 泌市监罚决字〔2024〕161号
31 泌阳县济康大药房 当事人已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货值金额330元,违法所得330元。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叁拾(330.00)元整;
2、罚款贰万(2000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31 泌市监处罚〔2024〕189号
32 泌阳县君昇经商部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避孕套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避孕套购进价格40元/盒,销售价格50元/盒。故货值金额合计为150元,违法所得30元。 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罚款陆仟圆整(6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5/31 泌市监处罚〔2024〕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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