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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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主体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1 | 泌阳县槿花餐饮店 | 泌阳县槿花餐饮店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罚款伍仟圆整(5000.00),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管局 | 2024/4/7 | 泌市监处罚〔2024〕74号 |
2 | 泌阳县袁友菊餐饮店 | 泌阳县袁友菊餐饮店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 罚款伍仟圆整(5000.00),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管局 | 2024/4/7 | 泌市监处罚〔2024〕75号 |
3 | 泌阳县百惠便利店 | 2024年03月26日,执法人员接12315投诉后,对你便利店进行核查,在你便利店食品经营区发现有投诉人投诉的预包装食品手撕蟹柳(烧烤味)7袋已超过保质期并与其他未过期食品摆放在一起待售,现场并无警示标志。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手撕蟹柳(烧烤味)7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0.3元; 三、处以罚款壹万圆整(1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4/15 | 泌市监处罚〔2024〕82号 |
4 | 泌阳县星秀美发店 | (1)在该店进门左边剪发区柜台上摆放的芯汇美一分钟发膜1瓶(已开封使用),外包装标示净含量300ml,广州市芈盛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170220,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20201018/20231017,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且与未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琉金焕发霜”1瓶(已开封使用), |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芯汇美一分钟发膜1瓶,2、野瞳染发膏11盒。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4/17 | 泌市监处罚〔2024〕83 号 |
5 | 泌阳县凤梅速冻食品批发门市 | 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区朝南进门口处右手边放置的一组从上向下数共4层的放置的用于放置待售食品的货架上,执法人员在最上层检查到待售的2瓶汇源果肉多桃复合果肉饮料已超过保质期,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一起待售,执法人员在现场未检查到设置有超过保质期食品存放区等警示标语。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我局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二瓶汇源果肉多桃复合果肉饮料; 二、罚款陆仟元整(6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4/19 | 泌市监处罚〔2024] 95号 |
6 | 泌阳县黄山口乡沈庄村委卫生室 | 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所采购医疗器械的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购进票据,当事人未能提供,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T20-01号)后,当事人拒不改正。故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事实成立。 |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4/22 | 泌市监处罚〔2024〕98号 |
7 | 泌阳县黄山口乡周陈村委卫生室 | 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要求当事人提供所采购医疗器械的供货者资质和医疗器械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购进票据,当事人未能提供,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T20-02号)后,当事人拒不改正。故认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法事实成立。 | 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 | 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4/22 | 泌市监处罚〔2024〕99号 |
8 | 泌阳县妙桃之恋美容店 | 该店化妆品经营区靠东墙货架最南端顶层位置摆放的“赋源舒缓养护套”3盒,已超过使用期限。与其它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胶原臻美安肤面膜”标签标示净含量:25ml×5片,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437,生产批号:YJ2023030029,限期使用日期:20260415;2、“蔚美仁靓彩肌密套”,标签标示: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61390,生产批号:ELS13001,限期使用日期:20260605;) |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赋源舒缓养护套”3盒; 二、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减轻情形。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4/24 | 泌市监处罚〔2024〕102 号 |
9 | 泌阳县赊湾镇日日鲜蛋糕房 | 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 | 1、没收扣押的“挖挖杯草莓”12个,“挖挖杯奥利奥”10个;2、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4/28 | 泌市监处罚〔2023〕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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