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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事后监管行为实施意见--泌政〔2018〕14号
浏览次数:1990 投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0-26


泌阳县人民政府

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事后监管行为

   

 

为加强对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工程招投标和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央、省、市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事后监管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为进一步治理整顿工程建设工作环境,着力解决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挂靠借用资质、出租出借资质参与投标、相互串通投标、非法围标、弄虚作假骗标以及建设过程中不严格履约合同等突出问题,促进全县工程建设市场健康发展。

二、规范范围

泌阳县域内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

三、规范内容

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出租、出借、借用、挂靠资质,围标串标、委托他人进行投标、分包转包工程等)以及其他不规范行为。

四、方法措施

(一)规范代理行为

1.招标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因代理公司选定造成违规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

2.行政监督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审批项目的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商务局、科工信委等,下同。)负责审查代理机构资质,备案相关的资料。严防代理公司委托公司以外人员实施在本区域的代理相关行为。

3.代理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作招投标文件,严禁随意划定限制范围和放宽准入条件。

4.代理公司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对外界泄露任何投标企业、评审专家等相关信息。

5.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人或代理公司提交的招标文件要严格审查,严防量体裁衣,出现差异性条款和歧视性条款。

(二)规范招投标程序

1.评标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在泌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终端抽取,特殊情况经县政府批准可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地区抽取。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终端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负责。招标人代表和行政监督部门、公管办人员现场监督。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现场。所抽评标专家按照指定时间自行到达评标地点。

2.招标人及监督人员严禁向其他任何人员泄露参与评标专家相关信息。

3.所有招投标项目全部实行网上发布招标信息、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招标文件、网上收退投标保证金。具备条件的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招投标。

4.投标企业委托代理人代理投标的,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投标企业的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代理人与投标企业的劳务合同、代理人在投标企业缴纳一年以上的养老保险金证明等。代理人不能提交有关资料的,视为借用资质投标,取消其投标资格。

5.评标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除评标专家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杜绝评标专家与招标人、代理公司、投标人见面接触,防止评标专家违规操作。

(2)实行现场监督与电子监督相结合,全流程保存音视频监控资料。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利用好远程电子监控功能,加强对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管。

(三)强化施工过程监管

  1.强化登记监管。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参建工程各方主体的监督和管理,严格做好施工单位的登记、审核和监管工作,并依法查处参建人员的到位到岗情况。

2.强化业主单位(招标人)监管。业主单位要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有关业务知识和招投标工作流程,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大对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参建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等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的进场到位情况和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以上人员实行指纹或影像考勤制度,考勤时间每月不少于20天。对被县政府监督检查小组发现履职不到位的业主单位,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问责。

3.强化审计机关监督。审计机关对重大工程依法进行全过程监督,项目结束初验合格后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相关单位可依据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给予项目实施单位拨款。审计机关对项目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对其关于项目实施的监理日志和监理报告予以审计监督。

4.强化监督检查。县政府成立泌阳县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事后监管行为监督管理小组。监督管理小组采用不定期形式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的质量和监管行为进行督查,核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各方责任主体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主要指中标合同签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及五大员)是否同投标文件中有关人员和资格相同,核查工程施工、监理等参建人员的身份以及到岗到位等情况,作为查处转包或挂靠借用资质施工等违规行为的依据。

(四)加强合同内容及履约管理

1.切实规范合同文本,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进行条款约定。工程造价、资金拨付等相关内容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结果和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合同工期控制必须为日历工期。合同实施前,现场应符合施工条件。

3.有明确的违约处罚办法,中标企业一旦出现违约行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4.合同必须由县政府审核后方可签订。500万元以下标的合同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500万元以上标的合同由县长办公会议审核。

5.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合同指定规划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得变更工程设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财政部门评审后方可实施。因擅自变更设计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6.合同必须明确履约保证金收取。合同履约监管由业主单位负责。

7.本实施意见中关于合同事项的约定由业主方列入合同内容。

(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对发现有非法干预正常评标活动而影响评标结果的,评标专家有权向各级监察机关反映或举报。评标专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依法公平公正评标,并出具详细的评标报告,特别对废标企业要注明废标原因,各有关单位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鼓励群众举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举报人保密和保护。

五、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代理公司在代理过程中,出现制作招标合同文件不规范、委托他人实施代理行为、泄露相关信息,一经查实,业主单位应立即中止其代理资格,停止支付相关下余费用,并将其不良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泌阳招投标代理。

2.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与招标人、代理公司、投标人等串通,违规操作,谋求特定关系人中标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并永久中止在泌阳区域内的评标资格。同时,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公管办)将其违法违规情况上报省市公管办处理,直至清除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3.招投标企业和施工企业(个人)出现出租、出借、挂靠资质,围标串标、分包转包工程等违规行为或其他不规范行为的,一经查实,按以下方式处理:

(1)工程招标投标期间,由业主单位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时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2)工程建设期间,按照合同总额的2%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没收履约保证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终止合同,同时追究违规企业和个人的违约责任。对未完成的工程量核算后,从合同总标的中扣除,再支付其工程款。给招标人造成额外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工程建设期间违规的企业和个人,一律由行政监督部门列入本区域工程建设黑名单,禁止其3年内参加本区域工程招投标活动,并予公示;累计违规两次及两次以上的永久清出泌阳建设市场。

4.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设计文件及施工规范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予以制止的,业主单位立即停止其监理资格,并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5.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出现违规行为企业和个人的审查、认定、处理、记录、公告、移送等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者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交县纪委监察委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和工程建设行为实施意见》(泌政〔2016〕1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行政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职责

    2.泌阳县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和事后监管行为监督小组成员名单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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