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销售、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县域内禁止储存、运输、销售、邮寄、燃放烟花爆竹。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实施非法生产、经营销售、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从事非法生产、经营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烟花爆竹等有关物品,争取宽大处理;对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理。
四、宾馆、酒店从业人员帮助、包庇、纵容他人燃放烟花爆竹的,按共同违法行为处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宾馆、酒店管辖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宾馆、酒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宾馆、酒店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房屋或其它建筑物租借给他人或单位从事非法生产、经营和储存烟花爆竹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活动和线索,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或直接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对举报燃放烟花爆竹活动和线索的,一经查实,奖励现金100元;对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销售、储存、邮寄烟花爆竹活动和线索的,一经查实,奖励现金500元;所举报线索经查实构成犯罪的,奖励现金1000元。
七、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检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泌阳县公安局
2021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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