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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泌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泌政〔2020〕6号
索引号: -2023-0002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名称: 【有效】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泌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泌政〔2020〕6号
文号: 泌政〔2020〕6号 主体分类: 泌政
生成日期: 2021-03-16 关键词: 资金

泌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泌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将《泌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1日


泌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8〕35号)、《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机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资金,是指按照《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的中央和省级相关资金;统筹整合市级相关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债券扶贫资金,社会捐助的非定向捐赠资金;统筹用于脱贫攻坚的结余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第三章  资金整合


县财政根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在“因需而整”的前提下做到“应整尽整”。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上级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指标文件后,财政部门应及时与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按照《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8〕35号)相关规定,业务主管部门应向泌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合办)报批统筹整合,并完成资金整合手续的办理,将资金归集到国库单一账户进行管理。

攻坚期内,县财政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   预算管理


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

县财政要将全部统筹整合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和债券资金要及时调整预算。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支出时原则上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扶贫”相应明细科目。使用专项债券等安排的相关资金按照规定不能调整科目的,可按规定列相应科目。统筹整合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

第八条 攻坚期内,县财政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收回统筹使用,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五章 资金用途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目标走的原则,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科学合理安排资金,统筹整合资金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统筹使用,在我县脱贫摘帽以后,可按不高于当年统筹整合资金总额的10%左右安排用于垃圾清运等以贫困村或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村容村貌干净整洁为目标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但不得用于工程建设或提档升级需求。在全县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全部达标的基础上,为全面提高脱贫成效,巩固脱贫成果,可以将统筹整合资金用于贫困人口规模在50人(含)以上的非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

围绕县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制定包括脱贫目标、建设任务、资金规模、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进度计划、监管措施、绩效目标在内的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审核。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

创新使用方式。积极探索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依法依规引导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积极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不得通过明股实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借债务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违规融资,坚决遏制形成政府隐性债务。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十 县财政部门负责梳理汇总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资金,及时向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整合办”)提出整合意见。

第十 县财政部门会同县扶贫等部门负责整合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第十 县扶贫部门会同县组织部、住建、交通运输、金融扶贫中心、农业、林业、水利、发展改革等项目主管部门,以及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申请、考察、论证、设计、招标、实施、监督、检查、验收和公示公告等工作。

(一)贫困村基础设施巩固项目由县扶贫办负责实施;

(二)贫困村通村道路建设项目由县交通局负责实施;

(三)农村安全饮水项目由县水利局负责实施;

(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县农办、农业局负责实施;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由县委组织部作为主管部门,各乡镇负责实施;

(六)金融扶贫贷款贴息项目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七)光伏扶贫村级电站建设项目由县扶贫办负责实施;

(八)扶贫工厂建设项目由各乡镇负责实施;

(九)住房保障项目由县住建局作为主管部门,各乡镇负责实施。

第十 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七章  操作程序


第十 确定整合资金范围。县财政局收到上级下达财政资金文件后,及时向县整合办报备,县整合办根据豫办〔2018〕35号文件规定的纳入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目录进行筛选甄别,确定是否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

第十 确定整合资金额度。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项目资金,县整合办填写《泌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审批表》,报县整合办主任、副主任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县财政局将统筹整合资金额度以正式文件通知县扶贫办。

第十 报批资金。各乡镇(街道)结合贫困村实际申报项目,报相关项目主管部门预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照脱贫攻坚规划和行业部门规划进行预审后,向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入库申请。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入库项目方案编制的可行性、项目必要性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投资预算真实性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后,纳入年度项目库管理。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批复。县扶贫办根据统筹整合的资金额度和入库项目情况,提出拟实施项目意见,填写《泌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审批表》,报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根据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将资金分配文件下达到主管部门、项目乡镇和县财政局相关业务股室。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十拨付方式。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项目主管部门后,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财政局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的补贴发放底册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核拨到承办金融机构,承办金融机构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打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二十 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合理运用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二十 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核拨办法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章  报账办法

二十二 资金指标下达。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整合办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的《泌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审批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资金指标及时下达到项目主管单位。

第二十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需填写统筹整合资金用款申请表,并附拨款相关依据,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 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阶段性报账时,资金拨付进度应低于工程形象进度10%。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方法。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但尚未结算、决算或审计的项目,可按工程款的80%拨付。

第二十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后,如无正当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 报账资金以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复下达的财政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并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

第二十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1.未经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领导小组批复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2.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3.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5.其他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十章  报账凭证


第二十 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按规定审核并保管报账资料,安排专人记扶贫资金专账,保证报账资料真实、完整、合规。报账单位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一)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资料:

1.预付项目启动资金时应提供资料: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审批表;项目建设合同;开工报告(需监理进行开工批复);工程预算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收据;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文件;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备案表。

2.阶段性报账时应提供资料: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阶段性工程验收单;资金申请报告;收据。

3.工程竣工报账时应提供资料: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工程款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表;统筹整合资金项目验收表;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竣工移交表;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管护责任书;如实行项目工程监理,还应附工程监理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收据。

4.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提供资料: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工程质量复验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收据。

(二)非工程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资料:

1.产业类项目

(1)小额贷款贴息应提供资料:乡镇街道录入一卡通信息、利息单原件及复印件、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非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收据等

(2)产业带动扶贫贴息应提供资料:乡镇街道录入一卡通信息、利息单原件及复印件、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非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收据等

(3)产业直投应提供资料: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非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收据等

2.补助类资金应提供资料:录入一卡通信息、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非工程类项目)用款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收据等。


第十一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县扶贫办要结合实际,认真筛选、提前论证扶贫项目,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报县财政局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论证具备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并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三十条 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建设执行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法人负责、合同管理、工程监理、决算审计、公示公告等制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要加强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扶贫项目顺利推进、按时完成。疫情期间,对于已开工的项目,提高工作效率,加快施工进度;对未开工的项目,优化项目审批流程,对于利用扶贫资金在贫困村实施的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支持的小微项目,简化程序,不再招投标,创造条件开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疫情期间特事特办,确保项目早日建成,发挥带贫效益。

第三十 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县扶贫办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 实行工程监理制度。扶贫项目要招标或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和监理。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程监理,并按规定出具监理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 实行预决算制度。扶贫项目工程实施前必须先进行预算;项目完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并进行竣工决算;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及时对统筹整合资金项目进行预算、结算、决算工作。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三十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三十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聘请第三方进行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 县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三十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将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报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十二章  资金监管


第三十 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内,认真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

第三十 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将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纳入监管重点,着重检查整合资金使用管理、精准扶贫落实情况、项目绩效情况,以及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整合工作,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等问题。

四十严格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

(一) 管理使用整合资金的各级财政部门、扶贫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包括政府网站、门户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微博)、政务公开栏(包括乡镇政务、村级政务)和公告牌等形式,公布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接受贫困群众、项目所在地、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的制度。

(二) 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在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本区域、本单位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的管理制度,开展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日常工作。

(三) 公告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扶贫资金公告公示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等。

2.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应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资金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3.资金项目扶持对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覆盖情况。

(四)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县级应通过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乡镇服务大厅、村组公示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天。公告公示应当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使用整合资金的建设的基础设施类项目要设立公告牌、公示栏、公示墙等标志,应符合经济适用、清晰规范的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建筑物,坚决杜绝形象工程,严禁建设豪华公示牌(栏)和标志性建筑物。


第十三章  绩效管理


四十一县直有关部门和扶贫资金使用单位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

四十二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格式,向财政部门提交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未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扶贫项目库,不得申请项目资金。

四十三 县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根据需要,对扶贫重点项目和重点区域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求对其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和扶贫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四十四 按照省市规定的绩效考评指标及时开展自评,并接受上级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的年度绩效评价和省市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的评价。扶贫、财政部门负责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主体责任:

1.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2.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组织实施不力导致项目资金滞留延压;

3.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等原因,造成扶贫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

4.对涉及个人的扶贫补助资金未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助对象;

5.未经批准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补助对象;

6.未按规定职责分工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8.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9.未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

10.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扶贫资金;

11.侵占、挪用、截留扶贫资金;

12.违规使用扶贫资金;

13.干扰阻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14.需要公示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

15.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16.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承担主体责任: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3.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4.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5.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6.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7.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8.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9.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脱贫攻坚实施调整计划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承担主体责任:

1.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扶贫资金;

2.未按规定整合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

3.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4.违反规定私存乱用扶贫资金;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6.未按规定进行财政投资评审,或投资评审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等问题;

7.违反规定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按规定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

8.未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影响干扰资金统筹整合。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主体责任: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2.未及时筛选报送扶贫项目,影响全县扶贫项目库建设的;

3.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6.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7.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8.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五)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釆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扶贫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第四十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四十本办法由泌阳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尽事宜在具体执行中以补充条款的方式予以完善。2017年印发的《泌阳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泌政〔201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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