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 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2.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基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二、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 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未立即改正;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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