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  基层政务公开->城市综合执法->政策法规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浏览次数:494 投稿:城市综合执法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5-17

一、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 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 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基准: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2.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处以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或有相关违法纪录的。

处罚基准: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其他措施: 责令限期改正。

二、 违反《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 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向买受人收取预付款或认购款、定金、排号费、发放VIP 卡等其他形式的预付款,发现后未立即改正;或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的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其他措施: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主办: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泌阳县行政路中段
政府网站标识码:4117260001
联系电话:0396-7922033
豫ICP备17018201号-1   
豫公网安备 41282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