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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浏览次数:255 投稿:超级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13

一、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m²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m²以上50000m²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m²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m²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m²以上50000m²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

定处罚。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50000m²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

定处罚。

三、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

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尚未用于具体

项目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用于具体项目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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