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其主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招标或者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
(二)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三)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未委托监理或者要求监理单位降低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的;
(四)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组织施工的;
(五)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的。
建设单位将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的,除按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应当返还监理费用,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赔偿经济损失;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监理费用一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不得再从事监理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 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者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监理费用0.5倍以下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监理费用0.5倍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
(四)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以上10000㎡以下的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违反《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处罚
处罚依据:《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及超越其资质等级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检测,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一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检测,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二次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检测,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违法所得,可处以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止检测,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违法所得,可处以二万五千元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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