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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泌阳县文明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泌政文〔2021〕64号 )
浏览次数:17935 投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05


泌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泌阳县文明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泌阳县文明殡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19日


泌阳县文明殡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加强殡葬管理和服务,推动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中共驻马店市委办公室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实施方案>的通知》(驻办〔2020〕1号)及省市政府殡葬改革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泌阳县行政区域内殡葬活动及其管理,操办亡故人员殡葬事宜的近亲属、抚养人或法定抚养机构,必须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县推进移风易俗倡树文明殡葬新风领导小组领导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县民政部门履行殡葬管理的具体职责,做好推行火葬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和指导村(居)委员会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卫健体、生态环境、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县民政部门加强殡葬管理,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条 宣传、教育和文广旅等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开展有关殡葬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协助县民政局做好殡葬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辖区内单位不论隶属关系均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管理殡葬的义务,不服从、不提供协助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村(居)委员会应当建立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组织,倡导殡葬新风,推行丧葬习俗改革,劝阻、制止、报告、警告违反殡葬管理的行为,劝阻制止时,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到场履行职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除劝阻、制止外应当书面报告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处理,并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  火葬管理

我县全境为火葬区。凡在我县区域内亡故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当就近火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阻扰,不得转运尸体,不得易地土葬。提倡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多种形式的生态葬法,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一条 我县加快殡葬设施建设,在火葬场建成之前,遗体一律免费拉运至临近的火葬场火化处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审核存放骨灰的公益设施,为火葬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 殡葬设施由县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经营殡葬设施。建造殡仪设施应按有关规定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在医院死亡的人,医院应当及时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接运,禁止丧事承办人自行转运遗体。经医院制止不听的,医院要及时报告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对医院擅自允许转运遗体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县纪委监委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交医疗机构或者死亡单位、村(居)民委员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或者无名尸体的火化,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遗体火化后,殡葬服务单位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第十五条 该办法实施后,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人在殡葬过程中建造坟墓,严禁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墓穴,严禁建造或者恢复宗族墓地,严禁为活人建墓。

第三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 村(居)委员会应当把改革丧葬习俗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推动丧葬习俗改革,为群众提供殡葬服务。

第十七条 办理丧事应当遵循文明、节俭、从简的原则,不得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妨害社会公共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街道、居民住宅区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禁止摆放花圈,禁止播放、吹奏哀乐,禁止抛洒、焚烧冥币、纸钱、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九条 禁止制造、生产、销售冥币、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销售棺木等土葬用品。禁止在丧事活动中使用封建迷信用品和从事定阴阳、看风水等封建迷信活动。


第四章   公职人员管理

二十 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应当模范遵守本办法,按规定处理亡故人员,其行为纳入履行职责、遵纪守法记录,作为晋升、奖励、提拔、重用审核内容。

二十一 公职人员亲属申报亡故人员的丧葬费、丧葬补助等费用时,必须出具亡故公职人员的火化证明,有关机关在完成审批前应当审核火化证明是否有效。无火化证明或提供虚假火化证明的,严禁发放丧葬费、丧葬补助等费用。

二十二 公职人员除模范遵守本办法外,严禁为土葬说情、徇私或为土葬提供便利条件的,严禁为转运土葬提供便利条件的,严禁弄虚作假、为殡葬活动提供虚假火化证明,严禁其他干扰、破坏正常殡葬管理秩序的行为。

二十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好“一把手”主体责任,对本单位殡葬改革工作负总责,严禁下列行为:

(一)对上级殡葬改革方针、政策不组织学习、宣传,致使政策棚架的;

(二)对本单位职工、干部违反殡葬改革规定,知情不报、不制止或制止不力的;

(三)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办理殡葬事宜不把关、不监督,违反规定大操大办的;

(四)对本单位执法人员在殡葬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不监督、不管理的;

(五)对本单位审批人员不严格审核火化证明、不严格落实丧葬费、丧葬补助待遇的;

(六)在殡葬服务中服务人员不执行文明服务、公正公平、明码标价、工作纪律等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公职人员违反殡葬改革管理规定,由县政府扣减违反规定人员所在单位工作经费,扣减数额及扣减办法由县民政局另行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 公职人员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将移交县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违纪责任。有关机关对殡葬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涉及公职人员违法的应当将被处罚人信息报县纪委监委案件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 对公职人员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处分机关应当向县民政部门移交处理结果、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县民政部门要建立对工作人员责任追究的追询记载、存档备查等工作机制。

第五章  责任追究

二十七 违法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将应火化的遗体未火化土葬的或者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一切合法正当措施,所需经费由丧事承办人承担。采取相关措施时,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协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播放或者吹奏哀乐,抛撒、焚烧冥币、纸钱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城市管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三十条 对制造销售冥币、纸扎实物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制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的,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没收,可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阻碍、干扰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县公安部门要会同县民政部门加大对买卖、伪造、变造火化证明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为土葬提供设施、设备等便利条件的,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不听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部门依法严格查处;对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移交县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殡改办按月对各乡镇(街道)火化率进行考核奖惩,对月排名第一名的乡镇(街道)奖励5万元,对月排名最后一名的乡镇(街道)处罚5万元,对连续3个月排全县后三名的乡镇(街道)移交县纪委监委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五 本办法由泌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三十六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泌阳县殡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泌政文〔2021〕64号)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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