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备注 |
1 | 王店建庄胡辣汤店 | 王店建庄胡辣汤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1、警告;2、处以罚款陆千元整(6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 年11月18日 | 泌市监罚决字〔2021〕497号 | ||
2 | 泌阳县官庄镇楼房小学 | 泌阳县官庄镇楼房小学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 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 |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元(110.00元); 2、罚款伍仟元(5000.00元),罚没共计伍仟壹佰壹拾元(511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 年11月18日 | 泌市监罚决字〔2021〕498号 | ||
3 | 泌阳县官庄镇段庄小学 | 泌阳县官庄镇段庄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 年11月18日 | 泌市监罚决字〔2021〕499号 | ||
4 | 泌阳县官庄镇王庄小学 | 泌阳县官庄镇王庄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 年11月18日 | 泌市监罚决字〔2021〕500号 | ||
5 | 泌阳县官庄镇蒋庄小学 | 泌阳县官庄镇蒋庄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 年11月18日 | 泌市监罚决字〔2021〕501号 | ||
6 | 泌阳县官庄镇梁河小学 | 泌阳县官庄镇梁河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 年11月18日 | 泌市监罚决字〔2021〕502号 | ||
7 | 泌阳县官庄镇前寨小学 | 泌阳县官庄镇前寨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 年11月18日 | 泌市监罚决字〔2021〕503号 | ||
8 | 泌阳县官庄官北小学校 | 泌阳县官庄官北小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 年11月18日 | 泌市监罚决字〔2021〕504号 | ||
9 | 泌阳县官庄镇龙水小学 | 泌阳县官庄镇龙水小学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 年11月18日 | 泌市监罚决字〔2021〕505号 | ||
10 | 泌阳县黄山口乡史永阳购物广场 | 泌阳县黄山口乡史永阳购物广场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采购食品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1.警告; 2.罚款一万元整(10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 年11月22日 | 泌市监罚决字〔2021〕508号 | ||
11 | 泌阳县黄山口乡中心幼儿园 | 泌阳县黄山口乡中心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 年11月22日 | 泌市监罚决字〔2021〕509号 | ||
12 | 泌阳县黄山口中心小学校 | 泌阳县黄山口中心小学校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 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 |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 年11月22日 | 泌市监罚决字〔2021〕5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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