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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泌政〔2022〕1 号
浏览次数:390 投稿:超级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3-14


一、调整背景

为不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1〕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中心城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禁燃区范围

III类(严格):菇业大道、白云山大道、泌水南路、盘古



山大道,围合区域内划定为“禁燃区”。

II类(较严):《泌阳县城乡总体规划( 2012--2030 )》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除III类禁燃区外的区域。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两类禁燃区规定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停止使用、拆除,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改、科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和燃气、供电公司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的监管工作,同时加大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电网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合力推进禁燃区建设。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泌阳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泌政办〔2016〕155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泌政〔202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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