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3-00016 | 信息来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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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有效】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泌政〔2022〕1 号 | ||
文号: | 泌政〔2022〕1 号 | 主体分类: | 泌政 |
生成日期: | 2022-03-28 | 关键词: |
泌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
通 告
为不断改善我县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1〕1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县中心城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III类(严格):菇业大道、白云山大道、泌水南路、盘古
山大道,围合区域内划定为“禁燃区”。
II类(较严):《泌阳县城乡总体规划( 2012--2030 )》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除III类禁燃区外的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和设施类别
本通告规定的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和设施类别如下:
(一)III类禁燃区。
1.禁止使用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2.禁止使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禁止使用非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燃料。
4.禁止使用达不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专用锅炉(超低排放标准: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燃用生物质燃料。
(二)II类禁燃区。
1.禁止使用单台出力35蒸吨/小时锅炉及以下燃煤设施。
2.禁止使用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本通告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二)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不符合两类禁燃区规定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停止使用、拆除,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实施工作。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发改、科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部门和燃气、供电公司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落实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的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等的监管工作,同时加大集中供热、天然气管网、电网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合力推进禁燃区建设。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泌阳县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泌政办〔2016〕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主办: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泌阳县行政路中段 |
政府网站标识码:4117260001
联系电话:0396-7922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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