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的违反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 | 对建筑施工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筑施工企业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 | 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筑施工企业转让、接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5 |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处罚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6 | 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对建设单位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处罚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7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违反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8 | 对建设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建设单位施工图未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9 | 对建设单位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建设单位施工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0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1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3 |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4 |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5 |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6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7 |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8 | 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9 |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0 |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1 | 对施工单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施工单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2 | 建筑施工企业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设备及建筑构配件,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包或者违反规定分包工程,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建筑施工企业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3 | 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4 |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5 | 因对工程建设、检测单位罚款处罚而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因对工程建设、检测单位罚款处罚而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6 | 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7 | 单位和个人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格)证书和勘察、设计的图章、图签,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或者涂改资格证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三)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四)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无相关裁量标准)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单位和个人出卖、出借、出租、转让、涂改、伪造资质(格)证书和勘察、设计的图章、图签,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8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0.5%以上 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9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0 |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 (二)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三)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或设计图签、图章、执业证章的; (四)不按照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四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已废止)《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以欺骗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三十四条:未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承揽监理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五条: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予以取缔;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承接分包工程的,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或者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1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2)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2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师业务、收取费用的,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3 | 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4 | 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5 | 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6 |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7 | 对注册执业人员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执业1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8 |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或不执行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2)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3)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4)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七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或不执行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9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四)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0 | 对施工单位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施工单位擅自超越资质证书许可范围承包工程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1 | 对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2 | 对审查机构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1)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3 | 对审查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2)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4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4)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5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6)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6 | 对审查机构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3)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7 | 对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8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9 | 对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50 | 对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51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52 | 对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53 | 对工程监理单位因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54 |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55 | 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56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57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58 | 对施工单位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59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60 | 对施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61 |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62 |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63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64 | 对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65 | 对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66 |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67 |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68 | 对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69 | 对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70 | 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4)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71 | 对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72 |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73 | 对施工单位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74 | 对施工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75 |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76 |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77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78 | 对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检测机构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79 | 对检测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80 | 对检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81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82 | 对检测机构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83 | 对检测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84 | 对检测机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85 | 对检测机构转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转包检测业务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转包检测业务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86 |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87 | 对招标单位应招标的工程并未招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其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并未招标的; (无裁量标准)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应招标的工程并未招标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88 | 对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其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无裁量标准)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89 | 对招标单位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其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无裁量标准)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90 | 对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其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无裁量标准)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91 | 对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其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无裁量标准)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92 | 对招标单位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其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 (无裁量标准)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93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94 |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95 | 对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委托方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96 | 对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委托方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97 | 对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项目报建手续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98 | 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不按规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99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00 | 对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0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02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03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04 |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05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06 |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07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二年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08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09 | 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六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10 |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2)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3)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11 | 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出评标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12 |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13 |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14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或者不公正行为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15 |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16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二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17 |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18 |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19 |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20 | 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市住建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21 |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的;(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22 |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23 | 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的第六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的规定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24 |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25 |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26 | 评标专家违法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四)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27 |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第61条)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63条) (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63条)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64条) (二)在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64条) (三)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66条) (四)其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四)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宣传活动。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宣传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28 |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河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无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29 |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30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31 | 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32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33 | 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34 | 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35 | 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标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36 | 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37 |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38 | 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39 | 招标投标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投标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40 | 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41 |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应当回避而参与评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应当回避而参与评标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42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43 | 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44 | 招标、投标、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九条: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投标评标过程中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45 |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46 | 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47 | 招投标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投标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48 |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时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2)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时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49 | 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50 |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筑法》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51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2018年1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手续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市住建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52 | 施工中偷工减料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施工中偷工减料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53 | 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54 | 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55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56 |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要求,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要求,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57 |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58 |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59 | 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60 | 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二)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61 | 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三)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62 | 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完成,并可处以罚款:(四)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63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64 | 对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65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66 |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67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68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69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70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71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72 | 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八条: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未移交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73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74 |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法线索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75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房地产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76 | 违反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建设等有关规定的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和养护复壮措施。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的违反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建设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77 | 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或正常修剪的;破坏、毁损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因建设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负责城市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市规划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砍伐城市树木的,应按国家和城市政府的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但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备案。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统一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和养护复壮措施。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整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恢复绿地原状,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未经批准砍伐、移植或正常修剪的;破坏、毁损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擅自将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用地改作他用或侵占现有园林绿地的;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78 | 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一)在城市设置户外广告的;(二)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三)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四)在城市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商亭、固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的。第十四条 在城市内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按期拆除。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每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原设施造价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空、住宅楼之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79 | 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等服务的;(二)将有害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的;(三)不按当地规定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任意倾倒垃圾的;(四)影响存放垃圾的设施、容器周围环境整洁的;(五)随意拆除、损坏垃圾收集容器、处理设施的;(六)垃圾运输车辆不加封闭、沿途扬、撒、遗漏的;(七)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一)随意堆放、倾倒、抛撒城市生活垃圾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者关闭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三)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生活垃圾的。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的;(三)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四)处置单位未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进行城市生活垃圾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二)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提交检测报告的;(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台账或者城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未报送处置报表的;(四)将分类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数额,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经营性服务的,按照约定办理。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县区城管局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县区城管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各县区城管局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各县区城管局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各县区城管局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各县区城管局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各县区城管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各县区城管局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各县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80 | 对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停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81 | 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对 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处分: (一)违反城市供水专项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城市供水工程的,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任 务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处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对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82 | 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改正,并可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以应缴水费1~2倍的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以非法所得1~2倍的罚款;(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以500~3000元的罚款;(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以4000~20000元年罚款;(五)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以5000~30000元的罚款;(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2020年2月26日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修订,取消该项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83 | 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 施安全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 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84 |
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 施安全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 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85 |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 施安全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 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86 |
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 施安全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 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87 |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 施安全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 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88 | 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非法所得1—3倍罚款;(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 施安全活动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1万元以 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 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六)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89 | 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城市供水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供水企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标准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业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不具备自检能力的城市二次供水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以及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未按规定将水样定期送检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90 | 对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 (三)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的; (四)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 (五)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 (六)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 (七)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 (八)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未按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进行监测和随机抽检的;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者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91 |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二)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站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水质检测材料和设备造成事故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92 | 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3—5倍的加价水费,并可按每套便器水箱配件处以30—100元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一)将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四)对漏水严重的房屋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安装有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便器水箱和配件等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93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94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95 |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一)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三)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条文修改,该项内容已取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96 | 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施工资格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未取得设计、施工资格或者未按照资质等级承担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的;未按照城市道路设计、施工技术规范设计、施工的;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图纸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97 | 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98 |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养护、维修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第四十一条 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199 |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00 |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01 | 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02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03 |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04 | 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05 |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06 | 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07 |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08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09 |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10 | 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11 | 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未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12 | 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13 | 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的;无故停止供气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的;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的;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的;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燃气器具未经指定的检测机构的气源适配性检测,或者不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进行销售的;不能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的;无故停止供气的;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经营性气源的;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的;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的;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14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15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16 |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17 | 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该项《规定》已废止,2019年9月6日,住建部48号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18 | 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该项《规定》已废止,2019年9月6日,住建部48号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19 | 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该项《规定》已废止,2019年9月6日,住建部48号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20 | 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伪造、涂改、出租、借用、转让或者出卖《资质证书》;(二)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继续从事安装、维修业务;(三)由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原因发生燃气事故;(四)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 燃气管理部门吊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后,应当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该项《规定》已废止,2019年9月6日,住建部48号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21 | 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二)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该项《规定》已废止,2019年9月6日,住建部48号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聘用无《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22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该项《规定》已废止,2019年9月6日,住建部48号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与用户约定的时间安装、维修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23 | 在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由燃气管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项《规定》已废止,2019年9月6日,住建部48号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无资质证书的企业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业务的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24 | 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安装、维修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岗位证书》,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二)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该项《规定》已废止,2019年9月6日,住建部48号令)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擅自从事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以个人名义承揽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业务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25 | 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26 | 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在城市道路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及有碍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27 | 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安置其他设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28 | 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29 | 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30 | 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31 | 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不听劝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32 | 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清除污物、污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其中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处以每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四)不按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足1吨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以每吨200 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遗撒的,每车处以30元罚款或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八)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九)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十)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的,每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十一)牲畜或者宠物的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十二)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十三)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处以每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十四)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97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33 |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有序,对违反规定停车、设摊、搭建、张贴、刻画、涂写、吊挂和堆放物品等行为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塑料袋、饮料盒、烟蒂、纸屑、粪便、渣土等裸露垃圾;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 (四)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雪、残冰等; (五)保持责任区内水域无明显聚集漂浮物;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履行维护管理责任,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34 |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规定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的,应当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 (二)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平)台、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三)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的,不得超出建筑物的设计外沿; (四)在临街建筑物外立面或者顶部安装空调外机、遮阳篷、太阳能板(管)的,应当规范设置; (五)禁止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出现结构损坏、墙面剥离或者外立面污染,不及时修缮、维护和清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市容貌或者影响他人安全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封闭阳(平)台、安装防盗窗超出建筑物设计外沿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搭建附属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35 | 老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统筹、科学地规划地下管廊;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管线应当统一纳入地下综合管廊。 老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架空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暂不能入地的,应当采取套管、捆扎等措施进行规范,不得凌乱悬挂。废弃的管线,由产权单位负责拆除。 第四十七条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老城区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暂不能入地的架空管线,未采取措施进行规范,凌乱悬挂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36 |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举办大型活动的,以及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举办大型活动。 临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方便市民生活的蔬菜、水果和饮食服务网点,引导流动商贩归行就市,实行规范管理。 第四十八条 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天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举办大型活动的,以及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堆放物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37 | 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停车场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合理规划公共停车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合理划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禁止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划定的位置、方向有序停放。 第四十九条 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每泊位处五百元的罚款。 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辆违规停放的,处二百元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38 | 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或者不按规定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 在店内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的,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第五十条 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清洗,或者不按规定排放污水、污泥、油污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39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市容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市容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空、住宅楼之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 (二)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散发经营性广告以及宣传品; (三)在城市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 (四)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宣传活动。 第五十一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空、住宅楼之间、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散发经营性广告以及宣传品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组织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在城市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外立面、公共楼道、电梯轿厢、城市道路、护栏、路牌、电线杆、路灯杆、绿篱等设施以及树木上喷涂、刻画、粘贴小广告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五千元。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使用高音喇叭等高噪声的方式从事商业宣传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40 |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施未及时维修、更新、清洗的,或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立即修复、拆除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牌匾、标识设置的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美观。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或者清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 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污损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设施未及时维修、更新、清洗的,或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未立即修复、拆除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41 |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从事乞讨、卖艺、棋牌娱乐等影响市容的活动;禁止在城市水域游泳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从事乞讨、卖艺、棋牌娱乐等影响市容的活动。 禁止在城市水域游泳。 第五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乞讨、卖艺、棋牌娱乐等影响市容活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城市水域游泳的,予以警告;不听劝阻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42 | 不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或者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不及时维修、更换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安全、整洁、美观。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出现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五十四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的,或者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不及时维修、更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43 | 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需拆除的,拆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提出建设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按照先建后拆、谁拆谁建的原则,负责建设或者给予补偿。 第五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损坏或者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44 | 不按规定的地点堆放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旧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弃家具、家用电器等大件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堆放,不得随意堆放、倾倒。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及时将建筑垃圾和大件垃圾运送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的场所处置。 第五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不按规定的地点堆放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废旧家具、电器等大件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45 | 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置;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到指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禁止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 第五十七条 违反第三十一条规定,将餐厨垃圾排入下水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投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46 |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提供场地。在其他区域进行露天烧烤的,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或者油烟净化设施。 第五十八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或者封堵、改变专用烟道直接向大气、城市地下管道排放油烟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47 | 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土方、水泥、垃圾、泔水、粪便等散装或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泄漏、遗撒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土方、水泥、垃圾、泔水、粪便等散装或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覆盖、清洗、包扎等措施,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泄漏、遗撒。 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没有采取密封、覆盖等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 (二)未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的罚款; (三)发生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及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及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及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及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48 | 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未按照规定设置、拆除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未及时清除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大型文化、商业、庆典等活动,举办者应当在活动场所内设置垃圾收集设施和移动式厕所,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拆除设置的设施,恢复原状。 第六十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不及时清除垃圾等废弃物的,可以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拆除设置的设施的,应当强制拆除。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49 | 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二)建设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实行湿法作业,物料堆放全覆盖; (三)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并保持有效使用; (四)不得私自安装排放泥浆、污水的管道等设施; (五)如实记录渣土运输情况,运营台账齐全; (六)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 第六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排水设施、污水沉淀设施和车辆高压冲洗设备,私自安装排放泥浆、污水管道等设施,未如实记录渣土运输情况、运营台账不齐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建设施工现场道路未进行硬化处理、未实行湿法作业、物料堆放未全覆盖,未及时清理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50 | 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口香糖、包装袋等废弃物; (三)不即时清除饲养宠物排放的粪便; (四)乱倒垃圾、粪便、污水; (五)乱扔动物尸体; (六)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 (七)焚烧树叶、垃圾等废弃物; (八)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九)其他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不即时清除饲养宠物排放粪便,乱丢电池、荧光管、显示屏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乱扔动物尸体的,处五百元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将责任区内的垃圾等废弃物清扫或者堆放至公共场所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各区执法局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各区执法局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各区执法局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51 | 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52 |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二)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扬尘污染控制措施、举报电话等信息。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屋建筑、拆迁改造、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城市规划区内水利工程施工和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及园林绿化施工等可能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施工现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53 |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54 | 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55 |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2667903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67366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56 |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288972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57 |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288972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67366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58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288972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67366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59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67366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60 |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288972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61 | 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67366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6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602928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63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602928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64 | 建设单位逾期不补报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7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602928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65 |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74条“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者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602928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66 | 超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2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602928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67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68 |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69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70 |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71 |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72 |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73 |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74 |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75 | 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76 | 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77 | 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担运行、维修和更新责任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拒不接收或者拒不履行承担运行、维修和更新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78 | 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两个月内,建设单位没有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相关资料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未及时报送文件资料、建设单位不提供筹备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79 | 建设单位不提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未及时报送文件资料、建设单位不提供筹备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80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广告、宣传和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81 | 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82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其处以每日一万元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83 | 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其处以每日一万元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84 | 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约定时间提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规定时间届满次日起对其处以每日一万元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85 | 物业管理区域内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其他禁止行为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86 | 物业管理区域内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其他禁止行为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2667903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67366 | |||||||||
受理地点: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87 | 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视情节轻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申请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其他禁止行为规定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88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89 | 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每违规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90 | 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空置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每违规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91 | 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每违规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承租的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将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不优先出租给本区域内业主,或者将多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使用人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92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令第95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4、《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预售行为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93 |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94 |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95 |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96 |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97 |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98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299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00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01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02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03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04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05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06 |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07 |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08 |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09 |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10 |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11 |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12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13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14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15 |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16 |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权属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17 |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18 |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19 |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20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21 |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22 |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23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24 |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或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者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25 |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在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26 |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27 | 房地产开发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法律依据: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2、《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资质证书或伪造、涂改、租借、受让资质证书开发房地产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尚未从事开发活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28 |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企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证书核发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29 |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30 |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2、《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房屋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退回所购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31 | 违反法律禁止出租房屋情形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违反法律禁止出租房屋情形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人未授予经营管理权的; (二)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有争议的; (五)危险房屋或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六)违章建筑及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 (七)在依法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出租的其他房屋。”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32 | 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33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34 | 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35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五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36 |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37 | 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38 |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39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40 |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41 |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42 |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43 |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44 |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45 |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46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47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未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其销售行为无效,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已收款额及利息,按已收款额的百分之一给买受人补偿,并处以已收款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经抵押的商品房进行预售、销售,必须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买受人,并将预售、销售所得款项用于提前清偿该房的抵押债务,解除抵押。”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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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48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预售的商品抵押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预售的商品抵押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抵押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已经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不得进行抵押。”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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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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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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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49 |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改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内容,侵害买受人利益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给予买受人以经济补偿。”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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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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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50 | 弄虚作假、私下交易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弄虚作假、私下交易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依法追究当事者的法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51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11月8日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202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列该项内容)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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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52 |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2023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列入该项内容)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53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54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的,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册。”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55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56 |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57 |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58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59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60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61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6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63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64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65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66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67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68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69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70 | 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伪造、涂改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分别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该项处罚未列入2023裁量基准)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71 | 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没收犬只,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未束犬链牵引的,由具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72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的处罚(城市规划区内相关执法)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73 |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城市规划区内相关执法)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74 |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城市规划区内相关执法)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75 | 违法在特殊区域焚烧;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处罚(城市规划区内相关执法)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规定,露 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 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 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在特定区域违法焚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2667903 2889720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76 | 排水单位或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立案 | 1、对有关部门移送的在污水处理费征收中排水单位或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2667903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67366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77 |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288972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78 |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288972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67366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79 |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288972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67366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80 |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67366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81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城市管理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288972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82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288972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67366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8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288972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67366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84 |
建设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立案 | 1、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或经有关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不收费 |
调查 | 2、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理 | 3、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审查 | 4、政策法规科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复核;提交局行政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处罚委员会研究后提交局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送达 | 7、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288972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667366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85 | 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 现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2889720 投诉机构:市纪委、监委派驻市城管局纪检组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各区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86 | 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 200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列入该项)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87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列入该项)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88 | 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 200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列入该项)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89 | 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 200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列入该项)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90 | 个人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 200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列入该项)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91 | 风景名胜区内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 2006年12月1日施行)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施工。” (202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列入该项)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92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 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50%以下。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93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 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94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 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95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 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96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 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97 |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 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九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98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 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一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399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 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已经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00 | 对非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01 | 对机动车侵占城市道路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驾驶机动车(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七)城市公共汽车违反规定停靠的。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02 | 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第十条 鼓励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要求具体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期限。 《驻马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二十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施工单位禁止下列行为:(一)现场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 确因工程技术等原因需要现场搅拌混凝土、配置砂浆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03 | 对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其委托的单位违反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含建筑能耗、可再生能源利用及建筑碳排放分析报告,并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在进行建设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或者委托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及标准要求,并组织实施;应当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承担项目绿色建筑实施首要责任。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04 | 对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或者选用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材料、构件、设备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或者选用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材料、构件、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进行设计,项目选用的材料、构件、设备应当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要求。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05 | 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和标准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06 |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绿色建筑标准组织施工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绿色建筑标准组织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将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等相关内容纳入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07 | 对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实施监理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实施监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结合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执行 | 8.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08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建筑项目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工业园区(李楼)县城市管理局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科室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 及依据 |
409 |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2021年12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百分之二以下罚款。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绿色建筑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并在售楼现场明示。 |
立案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群众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或者上级交办的此类案件,予以审查初核,填写《立案审批表》,呈局相关部门审查,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不收费 | ||
调查 |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先行登记保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理 | 3.审理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审查 | 4.审查责任:对所办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罚种类、幅度是否适当。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或较重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 | 县城市管理局案件审查委员会 | |||||||
告知 |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符合听证条件,应当一并告知听证的权利。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6.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
送达 |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送达。 | 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 | 7日 | 7日 | |||||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督查考评股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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