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3 | 7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 》(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2 | 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许可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的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6 | 20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3 | 建筑垃圾排放许可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发布)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发布)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 | 20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局扬尘 治理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4 | 建筑垃圾清运许可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发布)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发布)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 | 20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局扬尘 治理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5 | 建筑垃圾消纳利用许可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9号令发布)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35号令发布)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5 | 20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局扬尘 治理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6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4 | 20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环境卫生 管理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 环境卫生 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7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4 | 20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环境卫生 管理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 环境卫生 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8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10 | 20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环境卫生 管理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 环境卫生 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9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到期换证复查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4 | 20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环境卫生 管理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 环境卫生 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 |||||||||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10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理服务许可--到期换证复查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第二十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行政审批股 | 4 | 20 | 不收费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提出初审意见。 | 环境卫生 管理股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许可证》(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 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行政审批股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股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动态监管。 | 环境卫生 管理股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 |
主办: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泌阳县行政路中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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