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1 |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
受理 | 1、受理责任:告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征收方式、计算方式。 | 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八条:“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四)《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五)《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驻发改价调管[2017]53号):第二条第2项“遂平县、西平县、上蔡县、汝南县、平舆县、正阳县、确山县、泌阳县城区和全市所有建制镇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到0.85元/立方米,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20元/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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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2、审核责任:组织人员根据计量设施数据,核定污水处理费应缴额。 | 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开具城市污水处理费缴费票据。 | 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 | ||||||||
征收 | 4、征收责任: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有效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 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 | ||||||||
事后 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欠费企业实施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既不缴纳费用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污水处理费征收部门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管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工业园区李楼) |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2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于2009年4月28日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2002年6月7日). |
受理 | 1.受理责任:告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 |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 |
泌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泌发改[2006]2号《关于泌阳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第1条、第2条、第3条第10条“1、经县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处理费按如下标准征收:(1)生活垃圾处理费 20元/吨;(2)生产垃圾处理费 15元/吨;(3)建设垃圾处理费 20元/吨;(4)有害垃圾处理费 40元/吨; 2、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处理费按如下标准征收:(1)生活垃圾处理费 40元/吨;(2)生产垃圾处理费 35元/吨;(3)建筑垃圾处理费 35元/吨;(4)有害垃圾处理费 60元/吨; 3.城市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按户收取,每户每月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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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2.审核责任:组织人员对缴费企业在册人数、缴费金额进行核查。 |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开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票据。 |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 | ||||||||
征收 | 4.征收责任: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有效的收费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相关费用。 |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及时稽查,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欠缴企业实施催缴并按规定加征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的罚款;对于既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按照规定时限及时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管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工业园区李楼) |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权责清单 | ||||||||||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部门盖章: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股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
3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 | 泌阳县城市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五条 凡将建筑垃圾运入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置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消纳、处理的、应按规定交纳处置费。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的具体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收入所得专款用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提交的材料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 |
泌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泌发改[2006]2号《关于泌阳县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第1条、第2条、第10条“1、经县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后自行清运生活垃圾的处理费按如下标准征收:(1)生活垃圾处理费 20元/吨;(2)生产垃圾处理费 15元/吨;(3)建设垃圾处理费 20元/吨;(4)有害垃圾处理费 40元/吨; 2、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处理费按如下标准征收:(1)生活垃圾处理费 40元/吨;(2)生产垃圾处理费 35元/吨;(3)建筑垃圾处理费35元/吨;(4)有害垃圾处理费 60元/吨; 10.建筑垃圾按建筑面积一次性征收每平方米3元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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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2.审核责任:审核交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相关材料;审查免缴、减缴的文件资料、减缴幅度及金额等。必要时,举行听证、论证、评估。 | 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 | ||||||||
决定 | 3.决定责任:做出决定,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信息公开 | 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 | ||||||||
征收 | 4.征收责任:收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标准,明确收费金额,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按照规定数额征收相关费用。 | 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缴费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对欠缴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企业实施催缴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部门 | |||||||||
服务电话:0396--2791921 投诉机构:泌阳县城管局 投诉电话:0396--2791729 | ||||||||||
受理地点:泌阳县城市管理局(工业园区李楼) |
主办: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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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396-79158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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