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泌)文综罚字〔2024〕12号
当事人:泌阳县皓皓图书店(个体工商户)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726MADRC93UXE
经营者:
经营场所:泌阳县花园办事处文化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东20米路北
2024年08月10日09时30分,泌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泌阳县花园办事处文化路与新兴路交叉口向东20米路北泌阳县皓皓图书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中,当事人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92411726MADRC93UXE,其场所货架上摆放的有《奇妙昆虫记》、《小学生获奖作文指导全书》、《格林童话选》等共计168册出版物,未能提供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后,执法人员对以上图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详细数量和单价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上检查过程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苏东坡见证检查过程,本次检查于2024年08月10日09时59分结束。
经批准,于2024年08月10日立案。2024年08月10日对当事人泌阳县皓皓图书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泌)文综调通字〔2024〕12号;2024年08月12日对泌阳县皓皓图书店(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对自身的违规行为供认不讳。案件于2024年08月12日调查终结。
现查明事实如下:泌阳县皓皓图书店(个体工商户)现存《奇妙昆虫记》6册,定价12.00元;《小学生获奖作文指导全书》4册,定价29.80元;《格林童话》8册,定价9.00元;《威尼斯商人》2册,定价12.00元;《革命烈士诗歌选读》1册,定价11.00元;《民办教育促进法》1册,定价11.00元;《中国公民道德新歌》6册,定价12.00元,;《弟子规》1册,定价9.80元;《鲁滨逊漂流记》12册,定价18.00元;《繁星•春水》12册,定价15.80元;《如何欣尚雕塑》10册,定价10.00元;《爱丽丝漫游奇境》10册,定价11.00元;《原来如此的故事》9册,定价10.00元;《排球技巧》8册,定价12.00元;《克服焦虑》7册,定价12.00元,;《怎样当好村支书》1册,定价8.00元;《中华歌谣100首》7册,定价12.00元;《美猴王.齐天大圣》6册,定价12.00元;《苦儿流浪记》3册,定价8.20元;《杜立德医生》1册,定价10.00元;《爱的光辉照我心》1册,定价13.00元;《给孩子的山海经》全6册,定价158.00元;《小学生分类作文大全集》5册,定价29.80元;《简谱知识》1册,定价6.00元;《棉花科学种植技术》1册,定价8.50元;《朝花夕拾》3册,定价15.80元;《山里人家》1册,定价13.00元;《查理九世》19册,定价15.00元;《米小圈脑筋急转弯》5册,定价16.00元;《萌叔女驾到》1册,定价19.80元;《欢迎5爱光临》1册,定价24.80元;《魔女的恋爱演习》1册,定价24.80元;《101号宠物恋人2》1册,定价25.00元;《亲密幸运星》1册,定价24.80元;《棉花糖魔王殿.下》3册,定价24.80元;《奶油味暗恋.下》1册,定价24.50元;《曾被守护的微光》1册,定价25.50元;《亲亲亲吻鱼》1册,定价19.80元,未售出。执法人员在该店查获的168册出版物为游商送货现存168册,定价总计2523.10元。截止查处之日,上述图书未售出。当事人已取得营业执照92411726MADRC93UXE,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泌)文综检字【2024】12号;
2.取证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苏东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合法性);
5.泌阳县皓皓图书店(个体工商户)(苏东坡)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书店主体身份的合法性);
6.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确认存在的违法事实)。
泌阳县皓皓图书店(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之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新闻出版署1992年6月12日)(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 之规定。违法经营额应为:(6*12.00+4*29.80+8*9.00+2*12.00+1*11.00+1*11.00+6*12.00+1*9.80+12*18.00+12*15.80+10*10.00+10*11.00+9*10.00+8*12.00+7*12.00+1*8.00+7*12.00+6*12.00+3*8.20+1*10.00+1*13.00+6*26.30+5*29.80+1*6.00+1*8.50+3*15.80+1*13.00+19*15.00+5*16.00+1*19.80+1*24.80+1*24.80+1*25.00+1*24.80+1*24.80+3*24.80+1*24.50+1*25.50+1*19.80)*0.6=1513.86元,无违法所得,无专用工具、设备。
《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泌阳县皓皓图书店(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本局于2024年08月16日对泌阳县皓皓图书店(个体工商户)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泌)文综罚告字〔2024〕12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现本机关决定对泌阳县皓皓图书店(个体工商户)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出版物168册;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泌阳县皓皓图书店(个体工商户)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泌阳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泌阳县皓皓图书店(个体工商户)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泌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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