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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泌)文综罚字〔2024〕13号
浏览次数:402 投稿:文广旅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泌)文综罚字2024〕13号

当事人:驻马店市巨蟹淘图书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MADKE5BE34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新出发豫零字第BY2024006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泌阳县花园办事处北二环与234省道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农博城26号楼负一楼

2024年08月10日10时20分,泌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向法定代表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泌阳县花园办事处北二环与234省道交叉口向西50米路北农博城26号楼负一楼驻马店市巨蟹淘图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场所正在经营中,该公司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6MADKE5BE34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证号:新出发豫零字第BY2024006号,其场所货架上摆放的有《米小圈上学记》系列共计113册出版物。驻马店市巨蟹淘图书有限公司不能提供《米小圈上学记》系列出版物的进货清单和票据证明,无法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后,经批准对该公司经营场所摆放的《米小圈上学记》系列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详细数量和单价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上检查过程执法人员进行拍照取证,法定代表人见证检查过程,本次检查于2024年08月10日11时10分结束。

经批准,于2024年08月12日立案。2024年08月12日对驻马店市巨蟹淘图书有限公司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泌)文综调通字〔2024〕13号;2024年08月12日对驻马店市巨蟹淘图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现存的《米小圈上学记》系列出版物不能提供进货清单和票据证明,无法对其来源作出说明。为进一步甄别该批出版物是否为非法出版物,2024年08月14日提取样本17种各1册(样本页数齐全、信息完整)送省局,予以鉴定。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认定该出版物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经批准案件于2024年08月21日调查终结。

现查明事实:驻马店市巨蟹淘图书有限公司现存《米小圈上学记》好朋友铁头,113册,定价25.00元,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且无法对其来源作出说明,现存113册,定价总计2825.00元。截止查处之日,上述非法出版物未售出。

证据有:

1.现场检查笔录(泌)文综检字【2024】13号;

2.取证照片4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合法性);

5.驻马店市巨蟹淘图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身份的合法性);

6.驻马店市巨蟹淘图书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身份的合法性);

7.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确认存在的违法事实);

8.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意见书:豫新出鉴【2024】117号(确认存在的违法事实)。

驻马店市巨蟹淘图书有限公司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和《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之规定。

参照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新闻出版署1992年6月12日)(二)批进的出版物部分售出、部分未售出的,售出部分出版物的总码洋加上未售出部分的经营额即经营数额,其中未售出部分出版物的进货款额即其经营额;售出部分出版物的经营数额减去售出部分的进货款、运费和其他成本费即获利数额。(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 之规定。违法经营额应为:(113*25.00)*0.6=1695.00元,上述非法出版物未售出,无违法所得,无专用工具、设备     

《河南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属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驻马店市巨蟹淘图书有限公司发行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行为,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裁量情形。本局于2024年08月21日对驻马店市巨蟹淘图书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泌)文综罚告字〔2024〕13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现本机关决定对驻马店市巨蟹淘图书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发行擅自印刷的出版物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出版物113册;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驻马店市巨蟹淘图书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泌阳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驻马店市巨蟹淘图书有限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泌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泌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08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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