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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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主体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1 | 泌阳县华客隆城市生活广场 | 1、食品安全监督抽查该批次大青菜,经抽样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该批次农产品货值金额:29.4元,违法所得:9.6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9.6元。 二、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6 | 泌市监处罚〔 2024 〕 08 号 |
2 | 泌阳县记林水果店 |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最大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为 |
一、没收违法所得24元。 二、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6 | 泌市监处罚〔 2024 〕 07 号 |
3 | 泌阳白云山中西医结合医院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前白蛋白测定试剂盒(免疫比浊法)R1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丙氨酸底物法)R1为患者做肝功能检测,货值金额204.8元,违法所得36元。 |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前白蛋白测定试剂盒(免疫比浊法)R1一盒、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试剂盒(丙氨酸底物法)R1一盒; 2、罚款贰万(20000.00)元整。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19 | 泌市监处罚〔2024〕14号 |
4 | 泌阳县官庄镇鑫源副食超市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22元,违法所得0.5元。 |
1、没收违法所得零点伍元(0.50元);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1、罚没两项合计伍仟元零伍角(5000.5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26 | 泌市监处罚〔2024〕23号 |
5 | 泌阳县兴东副食门市部 |
1、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30元,违法所得0.5元。 2、当事人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夫妻二人经营,系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食品小经营店的规制范畴。 |
1、没收违法所得零点伍元(0.50元); 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两项合计伍仟元零伍角(5000.5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1/26 | 泌市监处罚〔2024〕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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