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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浏览次数:618 投稿:泌阳县市场监管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04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违法主体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1 泌阳县香满园西饼蛋糕房 1、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成立,故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108元,违法所得108元。2、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只有60平方米,属于小型餐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对当事人按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当事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08元;
二、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4 泌市监处罚〔2024〕45号
2 泌阳县铜山乡岗上杨柳桥超市 调查认定的事实:1.执法人员未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投诉人投诉的“三无江米条”。
2.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卡奇蛋黄锅巴”2袋,销售价格:2元/袋,“卡奇小米豆香锅巴”1袋,销售价格:3元/袋,“五香八宝豆干”5袋,销售价格:3元/袋,“东方锦珠苹果味果肉果冻”3盒,销售价格:1元/盒,“俏小翠益生菌”3瓶,销售价格:3元/袋,“娃哈哈营养快线”2瓶,销售价格:4元/瓶,“百事可乐”1罐,销售价格:3元/罐,经计算,货值金额44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账簿或者销售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3.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经营面积较小,店内经营条件简单,食品种类较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之规定,故认定当事人是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小经营店。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卡奇蛋黄锅巴”2袋,2.“卡奇小米豆香锅巴”1袋,3.“五香八宝豆干”5袋,4.“东方锦珠苹果味果肉果冻”3盒,5.“俏小翠益生菌”3瓶,6.“娃哈哈营养快线”2瓶,7.“百事可乐”1罐;
二、罚款壹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惨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4/3/8 泌市监处罚〔2024〕44号
3 泌阳县沙子岗便利店 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当事人经营的食品:①麻辣小龙虾香脆面12袋,②意式红烩味干吃面7袋,③美汁源蜜桃气泡泡1瓶,④美汁源爽粒花语3瓶,⑤美汁源汁汁桃桃汁饮料一瓶,⑥美汁源果粒奶优5瓶均已超过保质期;2货值金额:①12×1=19元,②7×1=7元,③4×1=4元,④3×3=9元,⑤1×3=3元,⑥5×3=15元,合计57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3当事人从事的是食品销售,营业执照登记主体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84平方米),夫妻2人经营,经营条件简单,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小经营店情形。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麻辣小龙虾香脆面12袋,②意式红烩味干吃面7袋,③美汁源蜜桃气泡泡1瓶,④美汁源爽粒花语3瓶,⑤美汁源汁汁桃桃汁饮料一瓶,⑥美汁源果粒奶优5瓶;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麻辣小龙虾香脆面12袋,②意式红烩味干吃面7袋,③美汁源蜜桃气泡泡1瓶,④美汁源爽粒花语3瓶,⑤美汁源汁汁桃桃汁饮料一瓶,⑥美汁源果粒奶优5瓶;
2.罚款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00元)。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8 泌市监处罚〔2024〕46号
4 泌阳县马无素夫餐饮店 该餐饮店就餐区和烹饪区盘子、筷子未按规定消毒,消毒柜未开启,烹饪区抽油烟机未定时清理,未按规定使用脚踏式带盖垃圾桶;食品原料间门口未设置挡鼠板,米、调料、食用油和青菜直接在地上贮存;餐厅工作人员未佩戴口罩。 1.罚款陆千( 6000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效验之规定。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研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陆千( 6000 )元。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18 泌市监处罚[2024]55号
5 泌阳县靓丽养生馆 执法人员在该店化妆品销售展示货架上发现以下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1,“伊思美尔眼部瑜伽.璀璨赋活套”1盒。(沪妆20160079,限用使用日期:20230927);2,“婳颜美时光修复补水面膜”3盒(粤妆20180032,限用期限:20230514);3、“露兰姬娜蚕丝眼膜”2盒(限用期限:20200725);4,“胶原蛋白弹力紧致明眸眼贴”1盒(粤妆20160517,限用期限:20230311);5,“值萃舒漾修护喷雾”1瓶(粤妆20160275,保质期至20230107);6,“醒肤养颜粉”2瓶,(粤妆20160687,限用期限:20220802);7,“去角质啫喱”1瓶,(粤妆20170218,有效期至:20220818);8,“晶莹无暇气垫BB霜”1盒,(粤妆20170506,限用期限:20230401)。 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伊思美尔眼部瑜伽.璀璨赋活套”1盒。2、“婳颜美时光修复补水面膜”3盒。3、“露兰姬娜蚕丝眼膜”2盒。4、“胶原蛋白弹力紧致明眸眼贴”1盒。5、“值萃舒漾修护喷雾”1瓶。6、“醒肤养颜粉”2瓶。7、“去角质啫喱”1瓶。8、“晶莹无暇气垫BB霜”1盒。
二、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1 泌市监罚决字〔2024〕21号
6 泌阳县牛闯蜜雪冰城冷饮店 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肆圆(4.00元);
二、处罚款壹万圆整(10000.00元);
罚没合计壹万零肆圆整。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5 泌市监处罚〔2024〕60号
7 泌阳县黄山口乡兰甫副食门市部 鉴于当事人经营者长期经营副食门市,且询问调查中可知当事人经营者明知春都“王中王”和双汇“王中王”商品知名度和产品定价,仍采购价格较低、装潢相似及标注“王中王”商标字样相同的火腿肠商品进行销售,说明当事人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另外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户,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法供述商品的合法来源,且没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也未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情形,且当事人销售的“王中王”火腿肠,外包装手提袋和外包装箱均标注“王中王”字样,包装装潢与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王中王”牌火腿肠十分近似,既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法不符合《通则》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形。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该批涉案商品共购进了230件,进货价29元/件,销售价35元/件,认定涉案货值金额8050元。当事人的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王中王”火腿肠230件;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5 泌市监处罚【2024】61号
8 泌阳县付庄街孙领副食部 鉴于当事人经营者长期经营副食门市,且询问调查中可知当事人经营者明知春都“王中王”和双汇“王中王”商品知名度和产品定价,仍采购价格较低、装潢相似及标注“王中王”商标字样相同的火腿肠商品进行销售,说明当事人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另外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户,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法供述商品的合法来源,且没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也未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情形,且当事人销售的“王中王”火腿肠,外包装手提袋和外包装箱均标注“王中王”字样,包装装潢与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王中王”牌火腿肠十分近似,既严重侵犯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法不符合《通则》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形。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该批涉案商品共购进了100件,进货价30元/件,销售价35元/件,认定涉案货值金额3500元。当事人的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王中王”火腿肠98件;
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5 泌市监处罚【2024】62号
9 泌阳县付庄街万家乐超市 鉴于当事人经营者长期经营副食门市,且询问调查中可知当事人经营者明知春都“王中王”和双汇“王中王”商品知名度和产品定价,仍采购价格较低、装潢相似及标注“王中王”商标字样相同的火腿肠商品进行销售,说明当事人有一定的主观过错。另外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户,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无法供述商品的合法来源,且没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也未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的情形,且当事人销售的“王中王”火腿肠,外包装手提袋和外包装箱均标注“王中王”字样,包装装潢与洛阳天佑春都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王中王”牌火腿肠十分近似,既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法不符合《通则》规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形。经我局执法人员核查,该批涉案商品共购进了40件,进货价30元/件,销售价35元/件,认定涉案货值金额1400元。当事人的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开汇优级“王中王”火腿肠37件;
2、罚款壹万元(10000.00)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5 泌市监处罚【2024】63号
10 泌阳县高邑乡祖顺副食店 1、当事人销售的涉案52%“海之蓝”酒在商品外包装文字、产品标示、字体编码及商标和商标注册人“海之蓝”第4662735号相同。这种标注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很难辩鉴真伪、产生误认,故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事实成立。2、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2%“海之蓝”酒共计:18瓶酒,单价145元/瓶,合计涉案商品价值2610元,认定违法经营额2610元。3、当事人营业执照注册日期显示为2014年1月14日,说明当事人长期经营包含酒类的食品商品,应该知道索要涉案商品52%“海之蓝”酒的供货者的相关证明文件,但当事人提供不了货物合法有效的来源,且知道购进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证明当事人属于应知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类商品的行为。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上缴国库。
没收:侵权商品“52%海之蓝”15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4/3/26 泌市监处罚〔2024〕58号
11 河南利华源食品有限公司 当事人:①对厂区车间内存在配料间地面堆放有烘焙食品专用粉未离地离墙摆放混乱,②洗蛋间有杂物堆放,③成品车间屋顶墙面脱落,④洁具间地面堆放有塑料盆桶,器具间地面堆放有白砂糖,铺设有纸板,⑤生产间下水管外有黑色污垢,⑥更衣室个人物品未归整,铁皮柜上方堆有杂物,洗手池上方消毒设施损坏,堆放有塑料桶、工作服,⑦二更消毒壶外面脏,水池内脏乱。⑧生产车间四名工作人员未戴鞋套,二名女性工作人员戴有头帽,部分头发漏在帽外,生产机器上盖有大量空塑料袋,地面铺有纸板。⑨公司人员通道及厂区外随意堆放外包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风险。以上情况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罚款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29 泌市监处罚〔2024〕73号
主办: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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