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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浏览次数:655 投稿:泌阳县市场监管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7-04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违法主体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1 泌阳县康家铺子便利店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没收:1、特伦苏纯牛奶一盒。2、晨鸽话梅味西瓜子两袋。3、思丰馍头饺子多用途高筋小麦粉一袋。4、雪碧柠檬味汽水七罐;(二)、没收违法所得:5元;(三)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3 泌市监处罚〔2024〕185 号
2 泌阳县杨家集中心学校 经调查,泌阳县杨家集中心学校涉嫌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4 泌市监处罚〔2023〕196号
3 泌阳县杨家集乡启蒙幼儿园 经调查,泌阳县杨家集乡启蒙幼儿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碗)。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4 泌市监处罚〔2024〕194 号
4 泌阳县杨家集沔阳郭小学校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并且2023年8月11日因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餐碗)受过警告的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4 泌市监处罚〔2024〕195 号
5 泌阳县徐静日用品门市部 、在该店正常营业,前面摆放有化妆品和保健食品,执法人员调取其中三种食品,分别为:1.“无限极 养固健 增健口服液”,2.名称为“桑唐饮口服液”,正面标有“调节血糖”,侧面标有:“产品名称桑唐饮口服液,3.“【产品名称】养固健·常欣卫口服液,要求当事人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5月10日之前责令改正。并给予当事人警告处罚。 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针对该《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整改情况再次到该超市实施检查,执法人员又在货架上随机抽取三种食品,该店负责人当场仍不能提供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罚款伍仟(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 罚款伍仟(5000)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工商银行泌阳支行,户名:泌阳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71502842920001874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4 泌市监处罚〔2024〕 190号
6 泌阳县大程商行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和当事人经营食用农产品(姜),经抽样检验,蚍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1 泌市监处罚〔2024〕198 号
7 泌阳县智慧餐饮店 1、泌阳县智慧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牛油火锅红油”10包;“瑞可菜肉宝王”1瓶。其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173.5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2、泌阳县智慧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崂山啤酒”9件(12瓶/件,其中一件剩余9瓶);其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262.5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牛油火锅红油”10包;“崂山啤酒”9件(12瓶/件,其中一件剩余9瓶);“瑞可菜肉宝王”1瓶;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泌阳县智慧餐饮店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对泌阳县智慧餐饮店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泌阳县市场监管局 2024/6/11 泌市监处罚〔2024〕215号
8 泌阳县付庄供销社副食门市部 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2.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4.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拉丝面包9袋、老北京枣糕18袋、老婆饼3袋;
二、罚款伍仟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1 泌市监处罚〔2024〕214号
9 泌阳县付庄街德印副食部 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2.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0.9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用小苏打(净含量:200克)2袋、刘师傅香瓜子6.1市斤;
二、罚款伍仟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1 泌市监处罚〔2024〕213号
10 泌阳县付庄街建惠冷鲜门市部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芬达橙味汽水的违法事实成立,芬达橙味汽水购进价为2元/瓶,售价为3元/瓶。芬达橙味汽水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瓶,检查时扣押2瓶;故货值金额合计为9元,违法所得1元。 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芬达橙味汽水2瓶;
二、没收违法所得1元;
三、处以罚款陆仟圆整(6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2 泌市监处罚〔2024〕233号
11 泌阳县付庄街鸿运超市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草本蒲公英植物饮料出售价格3元/瓶和大大面(鸡汁味)出售价格1元/袋,白象冰红茶购进价格1.5元/瓶,出售价格2.5元/瓶,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瓶,故货值金额合计为21.5元,违法所得1元。 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圆(1.00元)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草本蒲公英植物饮料3瓶、大大面(鸡汁味)10袋;
三、处以罚款陆仟圆整(6000.00元)。
当事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2 泌市监处罚〔2024〕232号
12 泌阳县赊湾镇运通超市 当事人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警告;
2、处罚款伍仟(5000.00)元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2 泌市监处罚〔2024〕216号
13 泌阳县汪柱土猪分割肉店 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土猪肉的行为 (一)、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肉47.2斤。(二)、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零捌角整(140.8元)。(三)、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全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3 泌市监处罚〔2024〕211号
14 泌阳县王家壹号餐饮服务店 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778.00元;
二、罚款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3 泌市监处罚〔2024〕212 号
15 泌阳县贾青山便利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小魔女魔芋素毛肚(香辣火锅味)10袋;2.“贤哥街铺烤肠”3袋;3.“情侣伴梅(李梅制品)1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0.25元;
三、罚款陆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惨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4/6/15 泌市监处罚〔2024〕227号
16 泌阳县涂记餐饮店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椰尊海南黄灯笼辣椒酱”1瓶(已开封使用);2.“琼酱王海南灯笼椒酱特辣”1瓶(已开封使用);3.“味思缘香辣酥”1袋(已开封使用);4.“家乐和味烧汁调味料”1壶(已开封使用);5.“老酒坊烧得香香辣料调味汁”1壶(已开封使用);二、罚款陆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4/6/15 泌市监处罚〔2024〕229号
17 泌阳县有祥便利店 调查认定的事实:1.投诉人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大非力素牛排”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8日销售的,与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发现的“劲仔大非力素牛排韩式烧烤味”是同一批次的食品。
2.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账簿或者销售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故认定违法所得0.3元。
3.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劲仔大非力素牛排韩式烧烤味”8袋;2.“劲仔大非力素牛排川香麻辣味”8袋;3.“沙土食品可口恋桂圆干”2袋;4.“盐津铺子薯之惑醇香原味+清新番茄味薯片”2盒;5.“卡奇板栗粗粮锅巴”1袋;6.“上好佳粟米条草莓味”2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0.3元
三、罚款陆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惨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4/6/15 泌市监处罚〔2024〕228号
18 泌阳县铜山乡中心学校 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违法事实。 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7 泌市监罚字【2024】245号
19 泌阳县家世界购物广场春水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肆圆(4.00元);
二、处罚款壹万圆整(10000.00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7 泌市监处罚〔2024〕182号
20 泌阳县春水镇天天乐生活超市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元伍角(1.50元) ;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袋“琨航酒香花生”、1瓶“今麦郎软化纯净水”、3瓶“今麦郎纯净水”;
三、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10000.00元)。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四)生产经营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7 泌市监处罚〔2024〕197号
21 泌阳县药品公司春水中西药经营部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一、没收违法所得219元;
二、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三、没收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川贝”750克、“枣仁”770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7 泌市监处罚〔2024〕183号
22 泌阳县象河乡未来星幼儿园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款伍仟壹佰元(51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效验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7 泌市监处罚〔2024〕246号
23 泌阳县象河乡阳光幼儿园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 罚款伍仟壹佰元(51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效验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7 泌市监处罚〔2024〕247号
24 泌阳县陈诚生活超市 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未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要求进行销售,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要求进行销售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罚款伍仟壹佰圆(5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8 泌市监处罚〔 2024〕238 号
25 泌阳县健宁大药房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罚款伍仟圆整(5000.00元)。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8 泌市监处罚〔 2024〕240 号
26 泌阳县富良百货店 当事人销售的食品未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要求进行销售,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贮存条件要求进行销售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罚款伍仟壹佰圆(5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18 泌市监处罚〔 2024〕237号
27 泌阳县张静副食门市部 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医疗器械;
2、过期食品和医疗器械并罚款壹万伍千元整(15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决定对张静副食门市部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1、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罚款伍仟元整;2、没收过期的食品。 二,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决定对其经营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1、予以减轻行政处罚,罚款壹万元整;2、没收过期的医疗器械。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0 泌市监处罚【2024】256号
28 泌阳县诚信大药房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罚款伍仟圆整(5000.00元)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1 泌市监处罚〔 2024〕239 号
29 泌阳县赊湾顺峰超市 1、泌阳县赊湾顺峰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普通化妆品和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涉案商品的货值金额161.65元,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1、没收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普通化妆品诗迪娜8杯水护肤系列水嫩保湿霜七盒、诗迪娜水嫩保湿粉底液(自然肤色)两盒、光感透润粉底液一盒、隆力奇蛇油膏二十袋;
2、处罚款壹万(10000.00)元整。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1 泌市监处罚〔2024〕258号
30 泌阳县杨家集沔阳郭小学校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并且2023年8月11日因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餐碗)受过警告的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人民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1 泌市监处罚〔2024〕257号
31 泌阳县贾楼街百佳超市 1、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芹菜),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3、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50.50元,违法所得10.50元。 罚款五千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4 泌市监处罚〔2024〕273号
32 泌阳县贾楼街道营超市 1、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姜),经抽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未改正;3、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42.00元,违法所得10.50元。 罚款五千元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4 泌市监处罚〔2024〕272号
33 泌阳县果果茗品汇便利店 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警告;2、罚款伍仟(50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5 泌市监处罚【2024】271号
34 泌阳县付庄街建勋滋补烩面馆 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1、给予警告。2、处以罚款贰仟元(2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5 泌市监处罚〔2024〕263 号
35 泌阳县付庄乡中心小学校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碗) 罚款伍仟壹佰元(51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5 泌市监处罚〔2024〕264号
36 泌阳县付庄乡龙王庙小学校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碗) 罚款伍仟壹佰元(51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5 泌市监处罚〔2024〕260 号
37 泌阳县付庄乡繁星小学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碗) 罚款伍仟壹佰元(51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5 泌市监处罚〔2024〕262 号
38 泌阳县盘古乡柿树底村委卫生室 执法人员在该卫生室诊疗室靠东墙柜子旁边的地上发现摆放有华鲁医用棉签8包,其中1包己拆封使用,另外7包未拆封。在同一位置摆放有一次性无菌溶药器2包;上述两种医疗器械被随意放在诊疗室的地上,且外包装破损,上面布满灰尘。现场执法人员要求该卫生室负责人提供《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自查参照标准表》中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当事人均不能提供。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卫生室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承担本单位使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责任,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泌市监当罚(2024)G07-0502号]对其予以警告。
2024年5月2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执法人员再次要求盘古乡柿树底村委卫生室负责人提供《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自查参照标准表》中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当事人仍不能提供。经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缴国库。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7 泌市监处罚〔2024〕259号
39 泌阳县盘古街程旺烩面馆 1、当事人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店当事人经营的泌阳县盘古街程旺烩面馆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从业人员较少,门店面积较低小,经营设备较少,经营条件简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宜适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7 泌市监处罚〔2024〕84 号
40 泌阳县官庄镇献坡副食批发部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罚款伍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8 泌市监处罚决〔 2024 〕268 号
41 泌阳县荣华餐饮店 使用超过保质期及霉变、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百味佳”鸡精调料0.7千克和“活性谷朊粉”69.05kg)
⒉罚款一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8 泌市监处罚【2024】274号
42 泌阳县盘古乡杨西庄村委卫生室 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 罚款壹万圆(10000.00)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6/28 泌市监处罚〔2024〕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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