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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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主体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1 | 泌阳县书杰副食门市部 | 2024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门市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有21袋“十三香味精”,3袋“爱你喜糖”,已超过保质期,与正常合格的食品摆放在一起销售。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21袋“十三香味精”和4袋“爱你喜糖”; 2、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 | 泌市监处罚〔2024〕276号 |
2 | 泌阳县吕换如生活超市 |
当事人超市经营的淀粉、淀粉制品、食用农产品进行了食品抽样检验;经检验“黄椒”检测结果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上述批次的“黄椒”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当场提供上述批次“黄椒”的供货方资质和进货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未能当场提供。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检查情况对当事人超市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采购食用农产品必须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索证索票。同时对当事人超市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及索证索票的行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2024年4月26日对当事人超市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内容对当事人超市进行复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超市蔬菜专区菜架上随机拿取了现摆放正在销售的“茄子”、“丝瓜”、“黄椒”三种食用农产品要求当事人超市当场提供上述食用农产品的供货者资质和进货查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超市仍未能当场提供。 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于2024年5月21日经领导批准后;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称其于2024年3月26日在泌阳县梁河水果蔬菜批发市场采购的;采购了24.8斤;进货价是2元/斤;销售价是2.3元/斤,未记录购进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保存相关凭证,已全部卖完了。 |
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 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 | 泌市监处罚〔2024〕275号 |
3 | 泌阳县官庄镇威锋超市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白象大骨面”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袋“白象大骨面”; 2、罚款伍仟元(5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 | 泌市监处罚〔2024〕280号 |
4 | 泌阳县陈慧娜一号便利店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清真火锅腰花肠”、"时花肉卷"、"波波肠"、“速冻调制食品"的行为 |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清真火锅腰花肠”半袋、"时花肉卷"半袋、"波波肠"半袋,“速冻调制食品"一袋; 2、罚款五千元(5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 | 泌市监处罚〔2024 】281 号 |
5 | 泌阳县刘继省食品经营门市部 |
调查认定的事实:1.投诉人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北京干吃面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15日销售的,与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发现的“南街村北京麻辣方便面”是同一批次的食品。 2.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南街村北京麻辣方便面”5袋,销售给投诉人1袋,共6袋,购进价格:1.17元/袋,销售价格:1.5元/袋,“陈克明刀削面片经典原味”8袋,购进价格:1.75元/袋,销售价格:2元/袋。经计算,货值金额25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账簿或者销售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故认定违法所得0.33元。 3.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南街村北京麻辣方便面”5袋;2.“陈克明刀削面片经典原味”8袋;3.“香橙林师傅香酥芝麻糖”1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0.33元; 三、罚款肆仟元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惨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 2024/7/2 | 泌市监处罚〔2024〕277号 |
6 | 泌阳县星皓百货中心 |
调查认定的事实:1.投诉举报人购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台汇鲜肉香肠”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31日销售的,购进价格:8元/袋,销售价格:10.8元/袋,经计算,货值金额10.8元,违法所得2.8元。 2.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
一、没收违法所得2.8元; 二、罚款陆仟元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 2024/7/2 | 泌市监处罚〔2024〕278号 |
7 | 泌阳县安华卫浴经营部 |
调查认定的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 1、当事人销售“潜水艇”卫浴商品没能够提供出供货商相关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和商标相关证明文件。说明当事人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所销售的“潜水艇”卫浴商品不能证明具有使用“潜水艇”的合法资格。 2、“潜水艇”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的合法持有人是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当事人在地漏等商品上使用“潜水艇”商标标识没有得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和许可。 4、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卫浴商品数量为19个,销售价是15元/个,货值金额为285元。 5、当事人所销售的“6208电镀翻板有孔”卫浴商品十九个外包装标有“潜水艇”字样、图标与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2857136号商标、第15192947号商标相同,系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潜水艇”卫浴商品19件; 2、罚款捌仟元整(8000.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3 | 泌市监处罚【2024】292号 |
8 | 泌阳县邻里食品销售超市 | 1、泌阳县邻里食品销售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成立;2、案件货值金额为71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3、基于当事人为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且经营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之规定,应认定当事人为小食品经营店,应适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俊杰)鲜肉馅水饺8袋、思念鸡蛋韭菜素水饺3袋、英胜达手工水饺(韭菜鸡蛋)6袋; 二、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4 | 泌市监处罚〔2024〕283号 |
9 | 泌阳县人民医院 | 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健士®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贴和雄鸡®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货值金额7.65元,无违法所得。 |
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健士®一次性使用无菌输液贴89片、雄鸡®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4包; 2罚款贰万(20000.00)元整。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5 | 泌市监处罚〔2024〕292号 |
10 | 泌阳县马保建副食品门市部 | 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2.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5.2元,违法所得0.4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零点肆圆;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香源源牌山椒凤爪30袋、可乐鸡翅味(调味面制品)13袋; 三、罚款陆仟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5 | 泌市监处罚〔2024〕295号 |
11 | 泌阳县王店相兴商店 | 1、泌阳县王店相兴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事实成立;2、案件货值金额为45.9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3、当事人为从事食品销售的小经营店。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喜之郎果粒爽水蜜桃味复合果汁饮料1袋、江小脆(紫薯味上糖浆类糕点)2.1斤、薯动薯片(紫薯味)1.6斤、食品添加剂食用纯碱(食品添加剂碳酸钠)8袋。 二、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8 | 泌市监处罚〔2024〕285 号 |
12 | 泌阳县王者陶瓷门市部 |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潜水艇”地漏24件; 2、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8 | 泌市监处罚〔2024〕294号 |
13 | 泌阳县菲菲美容美发用品店 | 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12 | 泌市监罚决字〔2024〕310号 |
14 | 泌阳县仟惠美妆店 | 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的行为 |
一、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 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00元)整,上缴国库。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12 | 泌市监罚决字〔2024〕311号 |
15 | 泌阳县三旬餐饮店 |
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动力火车牌苏打酒一箱24瓶,每瓶248ML装购进价为68元/箱,销售价:168元/箱和38.8元的鸡尾酒一杯,货值共计:206.8元,违法所得:119元。 |
一、警告; 二、没收销售酒水壹佰壹拾玖圆(119元)的违法所得; 三、处罚贰万元整(20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12 | 泌市监处罚〔2024〕304号 |
16 | 泌阳县聚威米粉店 |
当事人店制作“凉皮”的机器有2台;占地约70平方左右。操作工3人;制作完成的“凉皮”直接销售给超市和菜店及餐饮店;该店不存在餐饮销售行为。当事人符合《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小作坊情形。当事人未办理小作坊登记证;执法人员责令该店办理小作坊登记证。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陈述当批次抽检不合格的“凉皮”当天共生产了800张,原材料是前一天剩余的怕变质所以向里面添加了“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起防腐作用。全部销售完毕;没有建立销售台账,除泌阳县泰山庙镇万家购物广场外无法提供其他供给者。“凉皮”的销售价是1元/张;当批次不合格的“凉皮”货值金额800元,利润大概80元。 |
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圆(80.00元); 2、罚款:壹万伍仟圆(15000.00元); 3、罚没合计壹万伍仟零捌拾圆(15080.00元)。 |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12 | 泌市监处罚〔2024〕303号 |
17 | 泌阳县郭集中心学校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
一、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 二、没收违法所得 三、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15 | 泌市监处罚〔2024〕318 号 |
18 | 泌阳县今相约自助涮烤店 |
经查:1.当事人是自助涮烤店,以烧烤、涮锅为主,53元/人,按人收费,交费后就餐区摆放的食材都可自行选择食用,食材有肉类、蔬菜、水果、馒头、包子、甜品、蔬菜沙拉、水果沙拉和小料。 2.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味林金百乐沙拉酱香甜味”1袋、“味好美日式新爽青芥末风味沙拉酱”1袋,购进价格:9.9元/袋。“樱鹤鳗鱼汁调味料”2壶,购进价格:18.8元/壶,“松元牛肉味肉粉松168型”1袋,购进价格:18元/袋。经计算,货值金额75.4元,由于当事人是自助涮烤店,按人收费,菜品不收费,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3.上述食品是作为食品原料制作蔬菜沙拉和水果沙拉使用的。蔬菜沙拉和水果沙拉不另外收费,都是包括在53元/人的费用里面的。 4.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购进票据、使用记录和经营账簿。 5.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味林金百乐沙拉酱香甜味”1袋(已开封使用);2.“味好美日式新爽青芥末风味沙拉酱”1袋(已开封使用);3.“樱鹤鳗鱼汁调味料”2壶(其中1壶已开封处于使用状态,1壶未开封);4.“松元牛肉味肉粉松168型”1袋(已开封使用); 二、罚款柒仟元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 2024/7/15 | 泌市监处罚〔2024〕317号 |
19 | 泌阳县魏祖喜副食门市 | 执法人员在该店西间内靠东墙东南角位置的单面木质货架,自上向下第二层偏中间位置发现1.“亿淘猫香辣凉拌汁调味料”9瓶;2.“海天酱油草菇老抽”1瓶);同时,在同货架自上向下第三层偏南侧位置一个塑料框中发现“南街村南德臻品调味料”8袋;以上食品已过保质期,与其它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一起,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亿淘猫香辣凉拌汁调味料”9瓶、“海天酱油草菇老抽”1瓶、“南街村南德臻品调味料”8袋 二、罚款伍仟圆(5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16 | 泌市监处罚〔2024〕316号 |
20 | 泌阳县大强副食门市部 | 经调查,1、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网红小香肠的违法事实成立,网红小香肠共购进一盒30袋,购进价为0.7元/袋,售价为1元/袋。网红小香肠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袋,检查时扣押14袋;故货值金额合计为15元,违法所得0.3元。 |
当事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网红小香肠14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0.3元; 处以罚款伍仟圆整(5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16 | 泌市监处罚〔2024〕321号 |
21 | 泌阳县会民爱佳百货门市部 | 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2.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12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烤脖(黑鸭味)17袋、烤脖(糖醋味)3袋、烤脖(劲辣味)10袋、雪花山楂条4袋; 二、罚款柒仟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16 | 泌市监处罚〔2024〕327号 |
22 | 泌阳县水泉寺溪来泉饮料有限公司 | 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事实;2.混有异物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0元,违法所得2.0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圆; 二、罚款壹万陆仟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16 | 泌市监处罚〔2024〕325号 |
23 | 泌阳县付庄街玉娟副食部 | 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2.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0.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不足两个月。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手工芝麻酥1千克、麻薯(花生味)0.3千克、营养快线12瓶; 二、罚款壹万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16 | 泌市监处罚〔2024〕326号 |
24 | 廖航 | 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2.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05.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谢记嚼味鱼霸9袋、AD钙奶饮料16瓶、崂山啤酒108罐; 二、罚款伍仟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16 | 泌市监处罚〔2024〕324号 |
25 | 泌阳县侯守领食品门市部 | 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2.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68.5元,违法所得0.12元。 |
一、没收违法所得零点壹贰圆;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巴西烤肉8袋、多味葵花籽4.0千克; 三、罚款陆仟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16 | 泌市监处罚〔2024〕322号 |
26 | 泌阳县尚城生活超市 | 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事实;2. 混有异物的食品货值金额为5元,无违法所得。 | 罚款陆仟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16 | 泌市监处罚〔2024〕323号 |
27 | 泌阳县金秋化妆品店 | 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 |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0盒小苏打牙膏; 2、罚款五千元(5000.00元)。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16 | 泌市监处罚〔2024〕319号 |
28 | 泌阳县一家人生活门市部 |
违法事实:2024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根据投诉线索,在当事人经营者陈保真的全程陪同下进行了检查:在进门口第一个冰箱展示陈列柜内从上至下第二排发现有3瓶“雪碧”汽水,2瓶在保质期内,1瓶已经超过保质期并与其他未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汽水摆放在一起待售。 |
一、没收违法所得玖角贰分(0.92 元);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汽水1瓶; 三、处以罚款陆仟圆整(6000.00元)。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四)生产经营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3 | 泌市监处罚〔2024〕338号 |
29 | 泌阳县康源大药房 | 经查:上述“马来酸依那普利片”6盒(生产日期:2021年04月19日,有效期至: 2024年3月,于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有效期42天),是当事人2021年12月6日从南阳市永康医药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了10盒,购进价格是6.6元/盒,销售价格是7元/盒。当事人提供不出“马来酸依那普利片”的销售记录,无法证明当事人在药品过期后是否销售过,货值金额4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一、没收劣药“马来酸依那普利片”6盒;二、处罚款贰万圆整(20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3 | 泌市监处罚〔2024〕343号 |
30 | 泌阳县一家人生活门市部 |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 |
一、没收违法所得玖角贰分(0.92 元);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汽水1瓶; 三、处以罚款陆仟圆整(6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 (四)生产经营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玖角贰分(0.92 元);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碧”汽水1瓶; 三、处以罚款陆仟圆整(6000.00元)。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3 | 泌市监处罚〔2024〕338号 |
31 | 泌阳县药品公司马谷田承德大药房 | 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处以罚款伍仟圆整(5000.00元) |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3 | 泌市监处罚〔2024〕339号 |
32 | 段锋帅 | 当事人从事餐饮加工工作时未戴口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 罚款陆拾圆整(60.00元) | 依据《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6 | 泌市监处罚〔 2024 〕 328 号 |
33 | 泌阳县柴士荣便利店 |
1、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秦四哥多味花生”、“宏怡达脏脏面包”、“北海道面包”。 2、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72.35元。 3、当事人在内未能提供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给予你(单位)以下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秦四哥多味花生”7袋(1.21千克)、“宏怡达脏脏面包”4袋、“北海道面包”2袋。 二、罚款伍仟圆(5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6 | 泌市监处罚〔2024〕315 号 |
34 | 泌阳县吴迪餐饮中心 | 执法人员在该店里间三组双面货架最北侧一个货架北面从下往上数第三层偏西侧位置发现“甜畅乐香脆含油型膨化食品”6袋;“永安园楠瓜酥”1袋;同时在同货架同一面最下一层最东侧位一个纸盒内发现“老梅乡吧世家麻辣腿”3袋,以上食品经执法人员现场计算已过保质期,与其它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在一起,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甜畅乐香脆含油型膨化食品”6袋、“永安园楠瓜酥”1袋、“老梅乡吧世家麻辣腿”3袋 二、罚款伍仟圆(5000.00元)。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6 | 泌市监处罚〔2024〕348号 |
35 | 泌阳县乐家乐便民店 | 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姜),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 罚款陆仟元(6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9 | 泌市监处罚〔2024〕349号 |
36 | 泌阳县中医院 |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没收过期药品注射用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两瓶、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9支、硫酸阿托品注射液1支;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输血器带针2袋、可吸收性外科缝线3袋;罚款壹拾贰万圆(120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9 | 泌市监处罚〔2024〕241 号 |
37 | 泌阳县启航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经责令改正拒后不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罚款伍仟壹佰圆整(51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9 | 泌市监处罚〔2024〕351号 |
38 | 孙付磊 | 当事人从事餐饮加工工作时未戴口罩,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罚款陆拾圆整(60.00元)。 | 依据《河南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7/29 | 泌市监处罚〔 2024 〕329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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