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
|||||||
序号 | 违法主体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1 | 泌阳县双庙街建军小吃店 | 当事人涉嫌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6 | 泌市监处罚〔2024〕378号 |
2 | 泌阳县东城餐饮店 | 2023年泌阳县东城餐饮店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抽样检测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具》的要求;仍使用消毒不合格的餐具。 | 罚款玖仟元整(9000.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13 | 泌市监处罚【2024】344号 |
3 | 泌阳县安华卫浴经营部 |
1、当事人销售“潜水艇”卫浴商品没能够提供出供货商相关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和商标相关证明文件。说明当事人没有尽到进货查验义务,所销售的“潜水艇”卫浴商品不能证明具有使用“潜水艇”的合法资格。 2、“潜水艇”商标在第11类商品上的合法持有人是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当事人在地漏等商品上使用“潜水艇”商标标识没有得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授权和许可。 4、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卫浴商品数量为19个,销售价是15元/个,货值金额为285元。 5、当事人所销售的“6208电镀翻板有孔”卫浴商品十九个外包装标有“潜水艇”字样、图标与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第12857136号商标、第15192947号商标相同,系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
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潜水艇”卫浴商品19件; 2、罚款捌仟元整(8000.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13 | 泌市监处罚【2024】279号 |
4 | 泌阳县春明副食门市 |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片甲不留和大面筋辣条的违法事实成立。1、片甲不留共购进15袋,购进价为0.7元/袋,售价为1元/袋,超过保质期后未销售,剩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片甲不留11袋,已扣押;2、大面筋辣条共购进10袋,购进价为3.5元/袋,售价为4元/袋,超过保质期后销售1袋,其他已销售完毕;故货值金额合计为15元,违法所得0.5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片甲不留11袋; 二、没收违法所得0.5元; 三、处以罚款陆仟圆整(6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16 | 泌市监处罚〔2024〕403号 |
5 | 泌阳县禹宗禄便利店 |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验记录制度,未查验、留存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购货清单,产地证明,联系方式,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 | 罚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 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管局 | 2024/8/19 | 泌市监处罚〔2024〕399号 |
6 | 泌阳县鑫旺百货便利店 | 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验记录制度,未查验、留存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供货方的身份证复印件,购货清单,产地证明,联系方式,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 | 罚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 00元),上缴国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管局 | 2024/8/19 | 泌市监处罚〔2024〕400号 |
7 | 泌阳县殿和百货商店 |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区域内有大量苍蝇乱飞,该店正门及与生活区域连通的后门均处于敞开状态,且没有加装纱门或防蝇帘,室内未按装粘捕式灭蝇灯,粘蝇纸放置在待销售的食品旁边,且纸上的苍蝇未及时清理。执法人员针对上述情况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泌市监责改[2024]G07-0704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泌市监当罚改[2024]G07-0704号)由当事人签字并确认,对该店予以警告,并责令7日内改正未落实“防蝇”设备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此前向泌阳县殿和百货商店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改正情况,再次对该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商店经营区域的两个门上仍未加装纱门或防蝇帘,室内仍未安装灭蝇灯,室内仍有大量苍蝇乱飞,当事人在责令限期内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 | 罚款贰仟圆整(2000.00元) | 《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有相应的防蝇、防鼠、防虫、防雨、防尘设备;”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29 | 泌市监处罚〔2024〕417号 |
8 | 泌阳县保全副食门市部 | 当事人涉嫌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文件。 | 罚款伍仟零壹拾元整(501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29 | 泌市监处罚〔2024〕410 号 |
9 | 泌阳县鲜仙餐饮店 |
1、当事人涉嫌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2、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店当事人经营的泌阳县鲜仙餐饮店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从业人员较少,门店长约14米,宽约4米,面积约为52平方米,经营设备较少,经营条件简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宜适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
罚款贰仟捌佰元整(28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你单位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河南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或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29 | 泌市监处罚[2024]409号 |
10 | 泌阳县漫酌餐饮店 | 当事人均未对消费者进店消费的身份进行核查及提出疑问,致使未成年人进店饮酒,且醉酒后发生斗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述证据材料,经请示局主管领导同意后依法对该店进行了核查,并给该店下达了《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泌市监责改[2024]C03-010812号)以及《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泌市监限提[2024]C03-010812号),《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通知书》(泌市监询通[2024]C03-010812号),《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执法文书,并现场由负责人确认后签收 |
一、警告 二、没收销售酒水违法收入壹佰玖拾柒点陆元(197.6 元); 三、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
当事人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 当事人在明知不能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且未查验身份的情况下,仍然向未成年人销售这一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了一定危害后果,其行为不具有从轻处罚情形,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10.9.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实施的行政处罚的规定。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一般。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30 | 泌市监处罚【2024】415号 |
11 | 盘古乡文明村亚明便民超市 |
1、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爆辣鱼排(爆辣味)”、“浏阳千张(香辣味)”、“建湘哥片甲不留调味面制品”。 2、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7元。 3、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4、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店当事人经营的盘古乡文明村亚明便民超市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从业人员较少,由高聚明和父母三人经营,无其他雇工,门店面积较小,经营设备较少,经营条件简单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经营食品品种较少,属个体工商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宜适用《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爆辣鱼排(爆辣味)”1袋、“浏阳千张(香辣味)”11袋、“建湘哥片甲不留调味面制品”6袋。 二、罚款伍仟圆整(5000.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的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30 | 泌市监处罚〔2024〕422号 |
12 | 泌阳县老徐家生活用品超市 |
经查:1.“巴黎欧莱雅透明质酸水润去屑洗发露(倍爽)”1瓶,购进价格:40元/瓶,销售价格:48元/瓶,“海飞丝深透去屑洗发露控油净澈型”1瓶,购进价格:3元/瓶,销售价格:5元/瓶,“百雀羚水润保湿洁面乳”2支,购进价格:8元/支,销售价格:15元/支,“舒客专效防蛀氟素牙膏清新薄荷”5支,购进价格:8元/支,销售价格:10元/支。经计算,货值金额133元,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账簿或者销售情况相关证明材料,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2.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巴黎欧莱雅透明质酸水润去屑洗发露(倍爽)”1瓶;2.“海飞丝深透去屑洗发露控油净澈型”1瓶;3.“百雀羚水润保湿洁面乳”2支;4.“舒客专效防蛀氟素牙膏清新薄荷”5支; 二、罚款伍仟元整。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巴黎欧莱雅透明质酸水润去屑洗发露(倍爽)”1瓶;2.“海飞丝深透去屑洗发露控油净澈型”1瓶;3.“百雀羚水润保湿洁面乳”2支;4.“舒客专效防蛀氟素牙膏清新薄荷”5支; 二、罚款伍仟元整。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 | 泌阳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 2024/8/30 | 泌市监处罚〔2024〕420号 |
13 | 泌阳县黄山口乡李晓餐馆 |
调查认定的事实:1.2024年6月26日,被抽样检验的同批次餐具(小碟)当事人已经使用完毕; 2.当事人使用的餐具(小碟)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罚款伍仟壹佰元整,上交国库 | 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8/30 | 泌市监处罚〔2024〕421号 |
![]() |
主办: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泌阳县行政路中段 |
政府网站标识码:4117260001
联系电话:0396-7915836 |
豫ICP备17018201号-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