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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浏览次数:965 投稿:泌阳县市场监管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05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违法主体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1 泌阳县小茜伟餐饮店 当事人采购食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罚款伍千圆整(5000.00元),上缴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 泌市监罚决字[2024]11号
2 泌阳县文法食品销售店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生猪肉”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柒圆五角(40.00元);
2、处以罚款壹万圆(1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壹万零叁拾肆圆整(1004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业:...... (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 泌市监罚决字[2024]25号
3 泌阳县裕民购物超市 当事人经营的蛋黄酥购进价8元/盒,销售价格9.9元/盒,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盒,超过保质期的蛋黄酥还剩余5盒,货值金额59.4元,违法所得合计1.9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9元;
二、罚款20000.00元。
罚没合计贰万零壹圆零玖角(20001.9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 泌市监罚决字[2024]47号
4 泌阳县胖妞手工披萨店 当事人采购食品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罚款陆千圆整(60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 市监罚决字[2024]10号
5 泌阳县马谷田镇宏达陈家副食菜店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姜、长豆角”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事实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圆(12.00元);
2、处以罚款壹万圆(10000.00元);
罚没款合计壹万零壹拾贰圆整(10012.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业:...... (一)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 泌市监罚决字[2024]26号
6 泌阳县济民医药大药房 1.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的药品的事实;2.涉案药品立普妥牌阿托伐他汀钙片的货值金额200元,违法所得200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圆;
二.罚款贰万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2 泌市监处罚〔2024〕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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