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  基层政务公开->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浏览次数:735 投稿:泌阳县市场监管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1-05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序号 违法主体 违法主要事实 处罚种类和内容 处罚依据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1 泌阳县魏祖喜副食门市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罚款人民币伍仟零壹拾元(501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0 泌市监处罚〔 2024〕 454 号
2 泌阳县马武申餐饮店 经查:1.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顶好港东嫩肉粉”1瓶,购进价格:5元/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岐山天缘香醋”5壶,购进价格:21元/壶。经计算,货值金额110元,由于当事人未提供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的使用记录和经营账簿,故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2.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事实成立。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1.“瑞可莱肉香乙基增香剂”1瓶(已开封);2.“顶好港东嫩肉粉”1瓶;3.“康泉高效肉制品护色剂”1袋(已开封);4.“岐山天缘香醋”5壶(其中1壶已开封);
二、罚款陆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违法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三)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管管理局 2024/10/21 泌市监处罚〔2024〕437号
3 泌阳县果果茗品汇便利店 经营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1、警告;2、罚款伍仟(5000.00)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泌市监处罚〔2024〕271号
4 泌阳县醉春餐饮店 当事人在明知不能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且未查验身份的情况下,仍然向未成年人销售 一、警告
二、没收销售酒水违法收入贰拾点柒元(20.7元);
三、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泌市监处罚【2024】453号
5 泌阳县夜晚餐饮店 当事人在明知不能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且未查验身份的情况下,仍然向未成年人销售 一、警告
二、没收销售酒水违法收入肆拾玖点玖元(49.9元);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泌市监处罚【2024】451号
6 泌阳县花溪酒业酒吧 当事人在明知不能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且未查验身份的情况下,仍然向未成年人销售这一行为 一、警告
二、没收销售酒水违法收入伍拾叁元整(53元);
三、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8 泌市监处罚【2024】452号
7 泌阳县汇馨百货超市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雅涵牌芝麻大辣串4袋,(2)妙酸梅(李梅制品)1袋;二、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9 泌市监罚决〔2024〕31号
8 泌阳县荣华餐饮店 使用超过保质期及霉变、腐败变质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 ⒈没收超过保质期及霉变的食品原料;(“百味佳”鸡精调料0.7千克和“活性谷朊粉”69.05kg)。
⒉罚款一万元整(1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泌市监处罚[2024]274号
9 郭腾蛟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一、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劣药 当事人销售、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十七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30 泌市监罚决〔2024〕335号
主办: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泌阳县行政路中段
政府网站标识码:4117260001
联系电话:0396-7915836
豫ICP备17018201号-1   
豫公网安备 412822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