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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浏览次数:123 投稿:泌阳县市场监管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28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泌阳县剪美美发店(汤亚):

2025年2月20日,本局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泌市监罚告(2025)17号。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局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将上述执法文书送达给你(单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容如下: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泌市监罚告〔202517号

泌阳县剪美美发店(汤亚):

        由本局立案调查你(单位)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匿名举报,对位于泌阳县古城办事处新华居委东方红大街235号铺泌阳县剪美美发店检查发现:在该店洗头床床头下面发现经营摆放的“淘米水护发素”化妆品1瓶5L,已开封使用,外包装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年9月5日;“勇辉护发素”化妆品1瓶5000ml,已开封使用,外包装标示限期使用日期为2024/12/23在销售货架自上而下第2层发现经营摆放的“纪芸希洁面膏”化妆品1盒100g,外包装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30608。上述三种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经请示上级主管领导批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2025年1月17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以上三种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25元,由于当事人不能提供使用记录和经营账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光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和举报材料。

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

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三项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2,违法情形:具有《规则》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减轻情形。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淘米水护发素1瓶,2、勇辉护发素1瓶,3、纪芸希洁面膏1盒;(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 孙健  李富杰     联系电话: 13839697759行政机关地址:泌阳县文化路东段路北(市场监管局)

邮政编码:463700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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