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源/案件名称 | 处理决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理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违法行为种类 | 处罚依据 |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 |
1 | 泌阳县铜山乡卫生院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医疗器械案 | 给予行政处罚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4盒“医用外科口罩”、 已开封的1包医用外科口罩,内有3片, 1盒已开封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29副)、 1盒“一次性乙烯检查手套”(4袋400只); 二、罚款壹万元(10000.00元)。 |
2025-01-02 | 泌市监处罚〔2025〕1号 |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修订)》 / 第八十六条 / 第三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泌阳县张春栓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 给予行政处罚 | 泌阳县张春栓蔬菜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有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泌阳县张春栓蔬菜店涉嫌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伍仟壹百元(5100.00元)。 | 2025-01-03 | 泌市监处罚〔2025〕2号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四条 / 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3 | 驻马店市驿城区天硕农资经营部 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肥料及发布虚假广告案 | 给予行政处罚 |
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追回已售出的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肥料,监督销毁;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两种违法行为合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 2、 罚款17280元,上缴国库。 |
2025-01-06 | 泌市监处罚〔2025〕3号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 第三十三条 /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 / 第五十五条 / 第一款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4 | 泌阳县高邑乡柏建英羊肉汤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 给予行政处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壹佰圆整(5100.00元)。 |
2025-01-07 | 泌市监处罚〔2025〕4号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违法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5 | 泌阳县书占餐饮店使用清洗 消毒不合格的餐案 | 给予行政处罚 | 罚款伍仟壹佰圆(5100元) | 2025-01-07 | 泌市监处罚〔2025〕5号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违法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6 | 泌阳县春水镇刘岗门市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给予行政处罚 |
一、没收违法所得零点四零元(0.40元); 二、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鸭翅根”(8袋); 三、处以罚款伍仟圆整(180.00元)。 |
2025-01-08 | 泌市监处罚〔2025〕7号 |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四条 / 第四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7 | 泌阳县伟凤川味大排档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 给予行政处罚 |
一、没收违法所得669.6元; 二、罚款5100.00元。 |
2025-01-09 | 泌市监处罚〔2025〕8号 | 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五条 / 第一款 / 第四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8 | 泌阳县荣祥尚购超市涉嫌销售商品(盒装干红枣片,盒装碧根果)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超过规定负偏差案 | 给予行政处罚 | 经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处伍仟元(5000.00)罚款。 | 2025-01-10 | 泌市监处罚〔2025〕6号 |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行为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2020修订)》 / 第五条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9 | 泌阳县鸿运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及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 给予行政处罚 | 泌阳县鸿运蔬菜店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有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给予批评教育。泌阳县鸿运蔬菜店涉嫌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伍仟壹百元(5100.00元)。 | 2025-01-15 | 泌市监处罚〔2025〕9号 |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 / 第三十三条 / 第三款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0 | 泌阳县红英生活超市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的行为案 | 给予行政处罚 |
一、警告; 二、没收销售烟、酒违法收入拾元零叁角(10.3 元); 三、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
2025-01-16 | 泌市监处罚〔2025〕10号 | 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 | 泌阳县曹露美容馆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案 | 给予行政处罚 | 一、没收未备案的化妆品“宾娜玻尿酸水光补水原液面膜”26盒。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上缴国库。 | 2025-01-20 | 泌市监处罚〔2025〕11号 | 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依照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一条 / 第一款 / 第一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2 | 泌阳县刘玉旺食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给予行政处罚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海天酱油)老抽王6瓶、(海天)味极鲜酱油1瓶、海天捞拌汁7瓶、海天辣黄豆酱12瓶、味思缘香辣酥花生8袋、好运来干紫菜13袋、恒酱坊红油豆瓣15瓶、卤肉料27袋; 二、处以货值金额七倍的罚款叁仟伍佰玖拾捌元整(3598.00元)。 |
2025-01-23 | 泌市监处罚〔2025〕13号 |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四条 / 第四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3 | 泌阳县剪约理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给予行政处罚 |
一、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野瞳”蓝朵纷彩染发膏(限期使用日期不同)21盒和“康妆”染发膏4盒; 二、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
2025-01-23 | 泌市监处罚〔2025〕12号 |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 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的行为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 第六十条 / 第五项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4 | 泌阳县太山庙中医诊所使用劣药案 | 给予行政处罚 |
1、没收中药饮片羌活1袋(10斤),鸡内金1袋(10斤),桂枝1袋(10斤); 2、罚款22000元。 |
2025-01-24 | 泌市监处罚〔2025〕14号 | 使用劣药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 /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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