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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案件行政处罚信息
浏览次数:131 投稿:泌阳县市场监管局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2-28
序号 案源/案件名称 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内容 处理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主违法行为种类 处罚依据 做出处罚决定机关
1 泌阳县发有百货零售门市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给予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袋金鸽葵花籽、1袋沙土香瓜子、1袋片甲不留、3袋湘派兰花串及6袋徽食香辣烤肠,;
二、没收违法所得1元;
三、处以罚款肆佰捌拾圆整(480.00元)。
2025-02-06 泌市监处罚〔2025〕15号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四条 / 第一款 / 第五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泌阳县士青生活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给予行政处罚 一,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罚款伍佰肆拾玖元整(549元),对未查验食品供货方许可证及生产方出厂合格证明行为罚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 2025-02-08 泌市监处罚〔2025〕16号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四条 / 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六条 / 第一款 / 第三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泌阳县惠民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给予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2.处壹仟肆佰玖拾元(1490.00元)罚款。 2025-02-25 泌市监处罚〔2025〕17号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 第四十四条 / 第四项 泌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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